一男子年届四十未能婚配,自感受到社会歧视,遂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用水果刀将他人刺成轻伤。10月25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辉南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辉南因家境贫寒,至今尚未成家,自觉受人歧视,并认为这种烦恼系社会不公所致,继而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欲进行报复,希望伤害一名有身份、有名望的人来引起社会对自己的关注。
2007年8月23日晚上,黄辉南在其胞兄家喝过酒后,怀揣一把水果刀来到苏仙区良田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1时许,黄辉南在良田镇文昌路某酒店大门口偶遇正在安排客户住宿的被害人陈某,黄辉南认为陈某系有身份之人,便上前去与陈某搭讪,遭陈某绝,黄辉南便从怀中掏出水果刀朝陈某的右腰部刺了一刀,随后将刀扔在地上,并反复讲“我就是想犯法”之类的话语。待陈某拿出手机报案时,黄辉南趁乱捡起地上的水果刀离开作案现场。随后,被告人黄辉南被村民抓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辉南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为发泄不满,报复社会,随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陈某轻伤,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黄辉南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