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生小吴到介绍所应聘时遇上色狼,为免遭强暴跳下13楼,造成多处损伤。今天,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强奸犯李某一审被判刑7年,并赔偿小吴4.6万余元。
法院一审查明,李某系介绍所接待员,主要负责看守介绍所及接待应聘人员。2007年5月11日下午,小吴从报纸上看到介绍所介绍工作的广告,就与同学梁某到介绍所办公所在地应聘,李某拿一张表交给小吴填写后就故意打手势暗示她离开。当晚19时许,李某打小吴手机,谎称要给其介绍工作,骗小吴晚上到介绍所。当晚20时30分,小吴到介绍所办公室,李某将其带到一间小房内假装向她介绍工作,后又欲强行与小吴发生关系。小吴极力反抗并谎称自己有心脏病,呼吸困难,让李某让她起来呼吸。小吴趁此机会从13楼的窗口钻出,从13楼坠落至3楼造成全身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小吴的损伤构成轻伤、十级伤残。
龙华区法院认为,李某道德败坏,以欺骗手段将小吴骗到介绍所办公室,后又强行要与小吴发生性关系,在对小吴实施强奸中致小吴从13楼坠落致伤残,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某在原判强奸罪、抢劫罪执行完毕后5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该案开庭时,小吴将职介所业主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法院认为李某对小吴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执行职务行为,而是个人犯罪行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4.6万余元。
海口市龙华区新坡法律事务所符绩豪副主任为小吴提供法律援助,他告诉记者,小吴将对民事部分提起上诉。符绩豪认为,职介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今天下午,记者与小吴的姐姐取得联系,听说法院对李某做出判决,大家都觉得出了一口气。小吴的姐姐告诉记者,妹妹现在还不能自己走路,生活还不能自理,全靠父母照顾,彻底恢复还需要一段时间。(纪燕玲 柯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