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辰,刚年满20周岁,长得高大帅气,还有几分明星金城武的模样,然而未来的一段日子,因为盗窃犯罪,他不得不终日与铁窗为伴。不久前,检察官在看守所里见到了这个年轻人,通过问讯,这一桩盗窃案背后牵出的同性性侵害行为,更多地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中年男搭讪交朋友
今年9月的一天,高晨、华杨、魏涛3个一般年纪的小青年,在新街口一带闲逛。忽然,一个中年男人出现在他们面前,“小伙子们,想交个朋友吗?”中年男人自称姓孙,平时爱上酒吧消遣,恰好高辰三人也是那里的常客,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当晚,高辰三人来到某酒吧,还打电话喊孙老板一起玩。很快,孙老板自驾一辆轿车而来。
大伙儿散场时,得知高辰无处居住,孙老板热情地邀请他跟自己回家。华杨、魏涛觉得不妥,都劝高辰别去,而高辰本人则不以为然,“兄弟,你们放心,就是去睡一觉,能出什么事啊!”
小青年夜里“进了迷魂阵”
说罢。高晨钻进了孙老板的轿车里。接下来的事,按高辰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进了迷魂阵”,“想想都羞辱”。
高辰还记得,他跟着孙老板进了家门。孙老板一个人居住,家里三间房子。高辰先是参观了一番,而后便呱唧呱唧在电话里跟华杨、魏涛聊个没完,说自己没有出事,兄弟们的担心都很多余。
不知不觉到了凌晨,孙老板指着卧室里唯一的一张床对高辰说,“你就睡这里。”高辰婉言拒绝了:“我睡沙发好了,不和你抢床睡。”对此,孙老板也没说什么。“不一会儿,这个孙老板拿来了一颗蓝色的药丸,说是什么补身体的,要给我吃,我不肯”,“为了证明药丸不害人,孙老板自己吃了一颗,果然没什么问题”,“后来,孙老板还是唠唠叨叨让我吃,一个劲说是对身体好,我觉得烦,吃就吃吧,反正也死不了人”,高辰说,当他吃下这颗蓝色药丸,立即不省人事,到第二天早晨,才发现自己赤身裸体地躺在床上。
高辰接着说,自己遭到了孙老板的侵犯,但是,当他就此向孙老板索赔时,对方却玩起太极推手,只称“马上要去上班,等晚上回来再说”。“我被下了迷药”,当高辰蔫蔫地回到两个同伴身边时,大家都在笑他不听劝,气得他满脑子尽是报复的念头。
报复偷窃三人被批捕
“要不我带你们去他家看看吧,近来不是手头紧嘛!’两个同伴马上领会了高辰的提议,三人结伙去了孙老板的家,偷了铂金戒指、黄金戒指、女式钻戒各一枚,金项锥、银项链各一根,还有100多元现金,回头销赃得了4800元。
当晚,孙老板发现家里失窃,高辰免不了成为一号嫌疑对象。警方通过侦查,将高辰三人抓获,归案后三人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就是觉得羞愤,一定要报复那个姓孙的!”高辰再三说这是他的犯罪动因。而作为盗窃一案的受害人,孙老板始终对高辰口中的“起因”予以否认:“我跟他们搭讪认识的,在酒吧玩过以后,高辰说没地方住,提出跟我回家的,我没给他(高辰)吃过迷药,也没碰过他的身体。”
日前,高辰三人因涉嫌盗窃罪已被玄武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性性侵害不算强奸罪
在这起盗窃案的背后,法律界人土则更多地关注到了同性性侵害这一点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同性性侵犯时有见诸媒体,是否该以强奸罪论处,受害人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渐渐凸显出了立法上的空白。
我国矾刑法第236条作了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对应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此外,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这样的妇女也以强奸罪共犯论处。通俗一点说,刑法学意义上的“强奸罪”,专指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妇女性权利不受侵犯。
而一般意义上,“强奸”的概念更加宽泛,“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甚至“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都应涵盖其中。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就不得定罪处刑。如此一来,上述三种性侵犯都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取而代之的是猥亵罪、侮辱罪、伤害罪以拘留一类的行政措施进行惩戒,比照起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力度,现有法律对同性性侵害中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
“实际上,性侵犯对男性造成的危害也是不应该忽视的,根据现实中发生的许多案例分析,这些男性受害者普遍忍受着极大的心理痛苦,认为非常肮脏和极大的羞耻。并且当遭遇同性性侵害后,由于目前被多数人认为是‘变态’行为,所以受害人更堆以忍受这种痛苦和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尤其是未成年人和心理承受能力稍弱的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称。(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陶陶 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