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13时许,北京动物园大熊猫馆内,一拾荒少年被大熊猫咬伤双腿,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动物园管理处称,该人未购票爬墙进入公园,并违反公园规定跳入动物园展示场所,以致受伤。警方初步确认,该男子属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工作人员称,大熊猫虽然平时性格温顺,但若遇陌生人进入其活动区,出于领地意识和惊吓,会对人进行攻击,希望广大游客遵守规定,确保自身和动物安全(10月23日《新京报》)。
饲养的动物伤人,总要有个责任,动物园管理处称该少年“未购票”入园,并“违反规定跳入动物园展示场所”从而导致受伤,似乎给人这样一种感觉:动物园在这起伤人事件中并无责任,而教训就在于少年没有“遵守规定”。可是,在我看来,如果将此事放在法律的天平称一称的话,动物园的过错更大呢!
从法律上说,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不是因受害人的过错(如故意挑衅、逗闹等)造成的损害,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
事件中的受害少年李喜涛15周岁,尚属未成年人,更重要的是警方确认其属不能辨认行为的人,这样的话,也就意味着从法律上说,即使是李喜涛“未购票”入园,并“违反规定跳入动物园展示场所”,其也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问题,故不能认为被大熊猫咬伤是李喜涛自身原因所致。相反,作为未成年人和无辨认行为能力人,我们法律还有特殊的保护,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其监护人及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而就此事件而言,动物园虽然设置栏杆并写有“请勿跨越栏杆,以免发生危险”的告示牌,但其既然预见到有人可能会翻越栏杆,就应当派人看护,而不仅仅是写个告示了事。如果动物园不这样做,显然是有过错的。而如果动物园当时在事发处有人看护,结果却没有“看”住李喜涛跨越栏杆,也是有过错的。
当然,如果能确认李喜涛属于无辨认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李喜涛“未购票”入园,并“违反规定跳入动物园展示场所”被大熊猫咬伤,其监护人有明显的过错,但动物园并不因此可以免除责任。
而且,动物园更应当重视的是,这个大熊猫咬人事件已经是第二次发生了,在2006年9月19日,一名男游客酒后跳进了大熊猫运动场内,也是这只咬伤李喜涛的大熊猫受到惊扰咬伤了他的右小腿。可能在去年的大熊猫咬人事件中,男游客有过错,可短短400天左右的时间,发生了两起大熊猫咬人事件,难道动物园就不该反思吗?
所以,我认为,对于大熊猫咬伤拾荒少年事件,动物园在给李喜涛找了“过错”后,也该反省一下自身的责任。
作者: 何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