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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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咬伤少年:动物园应找找自身责任
2007年10月24日 04:55 来源:新京报

  10月22日13时许,北京动物园大熊猫馆内,一拾荒少年被大熊猫咬伤双腿,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动物园管理处称,该人未购票爬墙进入公园,并违反公园规定跳入动物园展示场所,以致受伤。警方初步确认,该男子属无辨认自己行为能力。工作人员称,大熊猫虽然平时性格温顺,但若遇陌生人进入其活动区,出于领地意识和惊吓,会对人进行攻击,希望广大游客遵守规定,确保自身和动物安全。(《新京报》10月23日)

  从法律上说,饲养动物伤人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被害人无过错(不是故意挑唆,逗闹等),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

  事件中的少年李喜涛15周岁,尚属未成年人,更重要的是警方确认其属无辨认行为能力,这样也就意味着从法律上说,即使是李喜涛“未购票”入园,并“违反规定跳入动物园展示场所”,其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问题,故不能认为被大熊猫咬伤是李喜涛自身原因所致。相反,作为未成年人和无辨认行为能力人,法律还有特殊的保护。而就此事件而言,动物园虽然设置栏杆并写有“请勿跨越栏杆,以免发生危险”的告示牌,但其既然预见到有人可能会翻越栏杆,就应当派人看护,而不仅仅是写个告示了事。如果动物园不这样做,则可能是有过错的。而如果动物园当时在事发处有人看护,结果却没有“看”住李喜涛跨越栏杆,也是有过错的。

  当然,如果能确认李喜涛属于无辨认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李喜涛“未购票”入园,并“违反规定跳入动物园展示场所”被大熊猫咬伤,其监护人有明显的过错,但动物园并不因此可以免除责任。

  而且,动物园更应当重视的是,这个大熊猫咬人事件已经是第二次发生了,在去年9月19日,一名男游客酒后跳进了熊猫运动场内,还是这个咬伤李喜涛的大熊猫受到惊扰咬伤了他的右小腿。可能去年的大熊猫咬人事件中,男游客有过错,可短短400天左右的时间,发生了两起大熊猫咬人事件,难道动物园就不该反思吗?

  所以,我认为,对于大熊猫咬伤拾荒少年事件,动物园在给李喜涛找了“过错”后,也该找找自身的责任。

  □何向东(河南 法官)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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