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时将50万港币纳入私囊,然而,广东石油化工总厂原经营管理部部长聂郁栋称“这不是受贿是经济纠纷”——究竟谁是谁非呢?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聂郁栋涉嫌受贿罪一案。
一审认定:50万是“安置费”
据悉,海珠区法院此前曾审理此案,检察院起诉时指控了两宗受贿事实:2005年2月,聂郁栋任广东石油化工总厂某部门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公司进行电表改造的时机,收取一装饰公司“好处费”20万元;2005年,聂郁栋被借调至粤某石油公司,负责东莞某油气码头改建工程的启动和筹建工作。当年3月,粤某石油公司向聂郁栋在香港渣打银行的账户内存入50万港币,以“敦促”工程顺利进行。2006年7月2日,聂郁栋东窗事发,被抓后其主动坦白了自己罪行。
一审后,法院认定了聂郁栋自首及受贿20万元的事实,但认为其被借调至粤某公司工作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收取的50万元港币是粤某石油公司为吸引聂郁栋“跳槽”而支付的“安置费”,不属于赃款。该法院遂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聂郁栋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检院抗诉:50万应是贿款
一审判决后,海珠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上,争议焦点在于收取50万港币是否构成受贿罪。
据检察院抗诉,2005年间,聂郁栋与广东石油化工总厂保持劳动人事关系,其仍属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其次,“安置费”只是聂郁栋收取贿赂的一个幌子,聂郁栋收取50万港币后并没有真的辞职前往粤某石油公司工作,而是于2006年4月回到了广东石油化工总厂。因此,50万港币作为“安置费”的说法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为掩盖非法行为而设置的借口。因此,聂郁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聂郁栋辩称,自己确实与粤某石油公司有过一份协议,双方约定:粤某石油公司支付聂郁栋200万元港币,而自己将辞去广东石油化工总厂的工作,为粤某石油公司服务10年。粤某石油公司先支付50万港币作为“安置费”。但后来粤某石油公司“缺乏诚意”,自己又回到广东石油化工总厂。聂郁栋强调:“这不是受贿,而是经济纠纷。”他还表示,自己想过把50万元退还给粤某石油公司。
由于检察院无法当庭提交补充的新证据,法官宣布休庭。(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莫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