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李某因为咨询服务产生了纠纷,罗某无奈退还了500元咨询服务费,一时气不过来的罗某竟向警方报案谎称遭李某抢劫和勒索,最终被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此后,罗某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不当,一纸诉状将公安部门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在佛山中院终审审结。
案情:
一般纠纷却称遭抢劫勒索
去年5月22日,罗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咨询服务协议》,其中协议定明李某预先支付咨询服务费500元,李某当场付清了该服务费。
同年7月6日19时许,李某觉得事隔两个月,自己委托罗某办的事情却丝毫没有进展,他于是找到了罗某,以罗某无履行代理义务为由,要求罗某退还500元咨询服务费。其间,双方发生争执并动手打起来,罗某迫于无奈退还了500元给李某,李某收钱便后离开。
李某走后,罗某越想便越气。就在当晚及次日,罗某到顺德公安分局大良派出所报案称,他被李某和一名男子抢劫500元人民币并勒索其人民币2000元。当日,顺德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同月12日,大良派出所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将李某传唤到大良派出所接受询问。李某在接受审讯时,坚决否认了自己有勒索罗某2000元。办案人员于是又问罗某,他这才表示,李某没有勒索其2000元人民币,承认这是报假案。
同日,大良派出所就李某殴打罗某一事支持调解,李某一次性赔偿罗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350元。
受罚:
虚报案情遭行政拘留5日
随后,顺德公安分局以罗某报假案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罗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被拘留释放后,罗某一纸诉状将顺德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罗某称,他已更正了谎报案情,与李某之间的纠纷也调解成功,未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应当不予处罚,顺德公安分局重新处罚原告属违法。此外,顺德公安分局“逮捕”他并未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或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
据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顺德公安分局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上诉人571.76元;同时,依法确认顺德公安分局查处李某抢劫案行政不作为,判令顺德公安分局对“李某抢劫案”重新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判决:
公安机关处罚证据充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顺德公安分局作为公安机关,有权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出处罚。公安机关对罗某的报案须调派人员进行立案、侦查、处理等,原告谎报案情,浪费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资源,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另外,顺德公安分局大良派出所是在原告和李某的参加下,就民事纠纷引起的殴打进行调解,并未对罗某谎报案情进行调解,公安部门不存在重新处罚罗某的情形。
法院还指出,由于顺德公安分局是决定对罗某行政拘留,并非逮捕,该行政拘留依法不需要法院和检察院决定或批准。据此,一审法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佛山中院驳回其上诉。(记者 刘艺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