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男方向女方出具了一张10万元欠条,如今两人为此打起了官司。近日,接到法院判决的郑州市民李先生后悔不及:没想到一时冲动写下的“感情欠条”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李先生今年31岁,2001年他与徐小姐结识,2002年4月,两人同居。
后来,双方的感情出现问题,2003年10月,两人分手。作为分手的代价,李先生向徐小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写明:今欠徐10万元,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每月还款3000元;2004年11月以后,每月还款2000元,2007年7月10日之前还清。写下“感情欠条”后,李先生没在意,也没有及时按照约定向徐小姐“还款”。徐小姐对这张“感情欠条”很认真,两年多没能收到“还款”,她便于2006年9月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所欠的10万元。
收到法院传票,李先生才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他认为,自己和徐小姐不存在欠款的事实,自己所出具的只是情感欠条,法院应认定其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欠徐小姐10万元,有欠条为证,且李先生确认欠条是真实的,那么徐小姐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欠条有效,并判令李先生归还徐小姐2003年11月至向法院起诉之日期间的欠款8.2万元,余下的未收到款项可以另行起诉。李先生不服,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此案,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不论是欠款行为,还是作为分手的补偿金,都是作为一种合同予以确定的,也是有效的。而且,类似的“感情欠条”已有了胜诉先例。
“撤销、变更合同的难度很大。”即使签名的一方认为自己是一时冲动,向有关部门主张合同无效,想要获得支持,必须有十分过硬的证据。
有关人士提醒市民,在生活中遇见了需要签名确认的情况,假如不是事实,最好不要签名,因为签名的同时,合同就生效了,签名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韩景玮 王玮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