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发表了一个郑重声明。
声明说,最近有企业反映,有人以“中国物价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商业经济监督管理中心”的名义,声称开展“价格诚信典范单位评选活动”,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列为支持单位之一。对此诈骗活动声明两条,一、我国根本不存在“中国物价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单位;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从未授权、委托或支持任何个人、任何单位开展上述评选活动,上述不法行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没有任何关系。
我国没有“中国物价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由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声明;我国有没有“中国商业经济监督管理中心”,不知道商务部会不会也出来声明一下,或许商务部还没有接到“反映”,但发改委声明以后,商务部应该就知道有这样一个诈骗活动存在了,按理也该声明一下。
现在,我们知道有这样一个诈骗活动,但这个诈骗活动进行到了哪一步,有没有企业已经出钱去参选“价格诚信典范单位”,诈骗活动的主事者是谁,是否已经获得了不法利益,获得了多少不法利益,现在都不清楚。国家发改委的声明,自然有利于减少受骗者,使大家都知道所谓“诚信典范”的评选,“与国家发改委没有任何关系”,产生什么恶果,也不能怪到发改委的头上。
我不知道发改委是否向公安部门报了案,有人打着发改委的幌子、假造一个不存在的单位去招摇撞骗,性质应该是严重的。然而,报案似乎历来是“群众”的事情,如果有骗局,报案的好像就天经地义地只能是受骗者。至于被冒名的大机关,需要的只是表示“与我们无关”。报案是寻求保护,所以只有弱者才是需要报案的。
公安部门呢,是否已经了解到这一诈骗活动的存在?或许了解,或许不了解。以公安工作的一般情况而言,这一诈骗活动是否在公安掌握之中,大概属于机密,我们不宜打听,不宜猜测。一个不法活动是否了解,是否立了案,案子进展到哪一步,我们是不必知道的,我们只能相信“该让我们知道的,就会让我们知道”,故而,我们往往听到“大案告破”的结果,而不会知道告破之前的信息,据认为,事机不密是大不利于公安工作的。所以,这个诈骗活动是否进入了公安部门的视线,我们不可能知道。
按照简单的想法,国家发改委已经公开声明了,那么商务部就应该知道“中国商业经济监督管理中心”在活动了,公安部门也知道有一个冒名中央国家机关的诈骗活动在进行中,诈骗活动的主事者们就无所遁形了。但这种情况是必然会出现的吗?未必。前几天我看到新闻,有一个地方,一伙人大白天在管树的机关门前砍树,未遭制止,原因在于管树的机关没有接到报告。又如,每年高考招生,总会有不少骗子去诈骗学生和家长,中招的人不少,落网的听得到几个?“评选诚信典范”的骗局是否会有下文,未可预计。
也许,观察骗局还应有一个角度,那就是为何冒顶大名头的骗子层出不穷。我相信,这不能只怪人们膝盖不硬奴性足,还应看看真正的大名头有着何种声势。“与我们无关”的活动如何,“与我们有关”的活动又如何,可以参照着看,很多年前,就有文艺作品面对骗案问过“假如我是真的”。
(作者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