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李某在某机械厂长期从事铸工工作,28年后被诊断为铸工尘肺。
在公司进行资产转让时,因为工伤待遇争议,李某向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经过调解,机械厂一次性支付给李某综合补偿金40万元。
李某申诉称,他在济宁某机械公司从事铸工工作,1998年经济宁市尘肺诊断小组会诊,诊断为铸工尘肺。去年7月,经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4级。因为工伤发生劳动争议,李某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工伤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综合经济补偿40万元。
而机械公司则辩称,李某于1970年在济宁某机械厂(机械公司的前身)参加工作,自参加工作起至2001年期间从事铸工工作,于1998年4月20日被济宁市尘肺诊断小组诊断为铸工尘肺。由于公司于2006年资产转让,资产接收方不接收李某。李某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采用一次性了断的方法,领取各类补偿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及生活费等。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全部支付给李某相关补偿金,双方永无瓜葛。
经劳动仲裁部门审理查明,李某于1970年到该单位从事铸工工作并被诊断为铸工尘肺的情况属实。经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机械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某综合补偿金40万元。 (记者 蒋典国 王海龙 通讯员 房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