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的霍先生携弟、妹、晚辈等10个家人将自己的最小的弟弟和弟媳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被告夫妇俩向原告隐瞒了母亲(祖母)去世的消息,并私自将母亲(祖母)的遗体火化且将骨灰予以藏匿。今天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霍先生等人在起诉书中称,其母亲(祖母)近期在弟弟家中居住。2007年8月11日夜里,霍先生等人发现弟弟在楼下焚烧枕头,感觉不好,多次向其追问母亲(祖母)是否有事,但弟弟却因家庭恩怨均不予答复、不予理会。直到最近,霍先生等人才在派出所查到母亲(祖母)已于2007年8月11日去世,其户口已为被告注销,尸体已为被告火化,现在骨灰存放地点不详。为此,霍先生等人多次找被告交涉此事,被告均置之不理。
霍先生等人认为,他们与弟弟均为李女士的子女(孙子女),被告在母亲(祖母)去世后,故意隐瞒真相,拒不向霍先生等人告知,在霍先生等人完全不知情、完全没有机会参与的情况下,私自将母亲(祖母)遗体火化且将骨灰藏匿,不但使霍先生等人无法遵从孝道为母亲(祖母)送葬,无法凭吊先人寄托哀思,有悖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更给霍先生等人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所以霍先生才会与10个家人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弟弟向他们赔礼道歉,并告知母亲(祖母)的安葬地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37000元。
在法庭上,被告霍先生的弟弟夫妇俩委托的代理人提出了答辩意见:首先,他们认为霍先生的弟媳对老人没有赡养和丧葬的义务,所以霍先生等人以她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其次,老人一直随被告生活,2005年初,原告霍先生等人与老人因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了诉讼,从此,原告就再未与老人有任何来往。老人在2006年9月20日就请人代书立下遗嘱,明确了对自己后事的处理方式——将来不让子女收敛自己的骨灰,不让子女操办自己的丧事,可见老人对原告是何等绝望和无助。霍先生的弟弟尊重老人的遗嘱为其办理后事,不应承担对霍先生等人的告知义务,也没有对任何人构成侵权。所以,被告认为霍先生的各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对于被告的主张,霍先生等原告提出,遗嘱上并没有记录老人当时的精神状况,也没有老人的签字,更未进行公证,所以此遗嘱是无效的。
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丰台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作者: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