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以760万元的价格出售,但在签订《定金协议书》后觉得房价上涨便以各种借口推托不愿按时签约。忍无可忍的江先生不得不将业主郭某告上法院。
经审理,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定金协议书》,郭某双倍返还定金304万元及房价款76万元。
原告:卖方一直不签约
争议房屋坐落于北京西路上。该案被告郭某以预售商品房的形式向开发商购得。
2006年7月20日,江先生与郭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定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待房屋具备转让条件时,江先生将以76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协议书还约定,江先生在协议签订当天支付定金152万元(含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在郭某等人办妥小产证后7日内,双方按房产中介商通知时间前往指定地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协议书签订当天,江先生支付了定金142万元,加上之前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江先生共计支付定金152万元。
2006年7月17日,郭某将房屋交付江先生使用。2006年9月11日,江先生又支付了房价款76万元。
2007年1月19日,郭某办理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2月11日,郭某到交易中心领取了小产证,随后把小产证复印件交给了中介公司。
拿到小产证复印件后,中介公司随即通知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数次电话通知郭某前往签订买卖合同,得到的回答是他人在外地无法确定签约时间。
此后,中介公司及江先生均数次发函至郭某住处,要求确定签约时间,但一直没有回音。
无奈之下,4月28日,江先生将郭某告上法院。在诉状中,江先生认为,郭某行为已构成恶意违约,其应按照罚金原则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对方未找到下家
法庭上,郭某称,江先生和中介公司均未通知过其前往签约。
郭某称,3月19日自己在武汉因患肺炎住院治疗直至4月13日,因此没有收到住处的信函。郭某表示,4月16日自己回到上海收到信函,马上与江先生联系,但江先生称房屋不买了。
据此,郭某认为导致买卖合同延迟签订的责任不在自己,而是江先生一直未找到下家而寻机解除合同。
审理中,江先生表示如郭某仍愿意将房屋出售给自己,《定金协议书》仍可继续履行。但郭某则认为《定金协议书》已经解除,不同意再履行。
判决:卖方违约
经审理,静安区法院认为,郭某与江先生签订的《定金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定金协议书》约定,江先生和中介公司已按约履行了通知义务,但郭某却始终没有回复,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江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定金协议书》。
从郭某提供的证据看,其在武汉生病住院是事实,但肺炎并没有生命危险,也不会因此神志不清。郭某应当将此情况及时告知江先生和中介公司,或者依据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公证手续委托他人前往签约。
据此,静安区法院认为,江先生要求郭某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江先生提出房价款76万元利息损失,因江先生在支付了小部分购房款后,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其利息部分不再支持。
据此,静安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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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追加意向金消费者仍未买下房
早报讯原以为付了意向金,房子便有了着落,不料房产中介推说房东在国外,并一拖再拖办理购房手续。在屡次被要求追加意向金后,徐女士仍未买到订下的房屋。
经调解,房产中介同意退回徐女士3万元意向金。
在向卢湾区消保委投诉中,徐女士称,9月15日自己应某房产中介要求,在看房前先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9月16日,看房后房产中介又要求徐女士追加2万元意向金,理由是房价已涨。但后来该房产中介又称房东不卖房了。
徐女士称,购房过程中,自己获悉,短短几天内该房屋已有好几批购房者看过,“可能是房产中介想将房屋卖给出价最高的买者。”
对此,卢湾区消保委提醒说,购房时要明确意向金是预付款,因为只有在意向金转为定金后,才成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作者:吴洁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