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中持有机票,却换不到登机牌,原来机票属于“超售”,从南京前往重庆的仲先生等3名乘客只好重新购票,行程延误了两三个小时。据了解,机票超售是目前国际民航业为避免航班座位虚耗、充分利用航空资源而采取的通行做法。(10月16日《重庆晚报》)
机票超售,即航空公司的航班实际售座多于飞机客舱座位,比如一个航班只有200个座位,却销售出了205个座位。就航空公司而言,机票超售可以减少航班座位虚耗,最大程度地赢利。但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不能为了公司赢利而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乘客。
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说到底就是赔偿的“风险”——一旦机票超售导致个别乘客无法登机,航空公司除了无条件退票,或安排乘客乘坐另一航班外,还必须向乘客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不能由航空公司自说自话,而应当由民航总局这样的航空主管部门,在充分听取航空公司与广大乘客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在这方面,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可资借鉴:比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当被拒载旅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航空公司须赔偿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晚于两小时,赔偿翻番为票价的两倍。欧盟关于“超售”的赔偿则按航程计算,如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
当然,机票超售还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充分保障乘客的知情权。乘客在购买机票之时,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超售”,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乘客自己。而且,航空公司履行了事先告知的义务,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规避事后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乘客只要因机票超售而无法登机,航空公司便应予以赔偿。
随着我国民航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机票超售现象越来越普遍,其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处于弱势的乘客的权益经常遭受损害。机票超售亟待规范,而规范机票超售的责任,无疑落到了民航总局等相关部门的头上。
文/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