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痞流氓在饭店吃“霸王餐”,不但不给钱,还会打砸闹事——这是人们经常在影视剧里看到的情节。但在三亚市光明路经营一饭店的孙老板所遭遇的,比碰上地痞流氓还要苦恼——一名乞丐在其饭店门口“占下地盘”长达六年,一到就餐时间就来饭店吃饭,稍有“照顾不周”,就在门口大骂不停。
近日,不堪忍受的饭店老板终于作出终止施舍的“狠心”决定。
三亚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闻悉此事后表示,该乞丐的行为属于干扰市场经营行为,店主应报警。
针对职业乞丐的行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社会各界人士对此看法不一。
乞丐吃了六年“霸王餐”
孙老板告诉记者,6年前饭店开业那天,他在迎送前来祝贺的亲朋好友时,看见有一乞丐在门口不远处卧地乞讨。当时天气很热,那乞丐在烈日下给行人磕头,孙老板不由得动了怜悯之心。于是,孙老板就施舍了一顿饭给他吃。
当晚6点多,孙老板爱人又看见该乞丐在那里乞讨,她本人原多行善事,再加上孙老板白天的施舍行为得到多人赞许,于是给该乞丐施舍了一顿免费的晚餐。
没想到,该乞丐见这家饭店主人好善施舍,次日又来乞讨,并把乞讨的地点搬到了饭店前面。孙老板看见后,怕影响生意,想将其赶走。但考虑到该乞丐确实年迈,于心不忍的孙老板又接连管了乞丐一个星期的饭菜。但有一个条件,就是希望乞丐不要在饭店门口乞讨,吃完饭就得走人。
接下来,该乞丐一日三餐都“指定”了这家饭店,有一副“你不给饭吃我就不走”的架势。孙老板考虑到刚开业生意不错,管一个闲人吃饭也不成问题,于是就每天管起了该乞丐的“一日三餐”。没想到后来竟“骑虎难下”,这一管就是六年。
不堪忍受决定终止施舍
孙老板说,随着饭店周边一些高档次的饭店兴起,生意也不好做起来,有一年的经营情况只能以“惨淡”形容。在此情况下,孙老板萌发了不再给乞丐管饭的念头,结果该乞丐在门口破口大骂,引来很多人围观,吃饭的客人受到影响,也纷纷提前结帐走人。再到后来,该乞丐“变本加厉”,饭多菜少了也不满意,不但不吃,还要大吵大闹,并提出一定要在饭店门口就餐。孙老板没有办法,只好找了一些木材,做了一套简易的桌椅,放在饭店不远的树下,成为乞丐的专用餐桌。
“最近生意不是很好,心情本来很烦,但那乞丐还是不消停地闹腾。”这种情形使孙老板忍无可忍,终于作出了决定,要终止他坚持了六年的善行。
综合执法局表示将调查
记者获悉此事后,反映到了三亚市执法局。该局的负责人对此表示,该乞丐的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的行为,但是按照执法的条例来看,此事又不在该局的执法范围之内。
但该负责人表示,将派人去了解情况,发现后会对该乞丐进行教育。
据了解,如果乞丐、流浪人员需要救助,可以到民政局办公室登记,再被安排到三亚荔枝沟求助站,在那里他们可以得到暂时的收留和照顾,但时间不可以太久。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流浪人员可以在救助站的帮助下免费返乡。
观点对碰
市民:“职业乞丐”应遭唾弃
面对这样的“职业乞丐”,很多人都觉得有些“出格”。“他们个个看上去身体健康,却不愿自食其力,用这种放弃尊严的方式,来获取财富。大多数时候,我们给一些钱,只是出于不想被纠缠,该乞丐的行为应该遭唾弃。”一位市民说。
说起乞丐,胜利路一酒店的管理人员林先生更是气愤不已。今年5月份,一对新人选择在该酒店办喜宴,上午11点30左右,在酒店门口,有两名乞丐就是赖在门前不走,新人在迎接客人,很影响情绪,酒店方给每人两块钱,没想到对方嫌钱少,始终不肯离去。眼看时间紧迫,无奈之下,新娘只得将一个装有50元钱的红包给了她们。林先生说,像孙老板的遭遇很有同感,希望有关部分采取些措施。
律师:当事人应报警
法律界人士认为,近几年,在国际和我国法学界都已频频出现就“乞讨权”进行争论的声音,支持者认为,赋予乞丐乞讨权,是对包括他们在内的所有公民利益的保障;反对者则说,如果因为没有被赋予“乞讨权”而被处罚,该怎样执行,所谓的“乞讨权”其实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不过目前,面对那些令人厌烦的“职业乞丐”,也并不是没有办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方式乞讨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市民如遇到强行乞讨,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如孙老板的遭遇,应该在当时报警。
专家:救助方法要得当
社会学界则认为,对于此事,首先是孙老板处理问题不当,才招致如此的结果。不过在当今社会,职业乞丐、百万富翁乞丐不断透支着人们的同情心,给乞丐施舍始终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所以很多市民会支持孙老板,他则认为更应该同情乞丐。
游弋于三亚街头的行乞者,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而与此同时,作为与我们一样享有公民权利的乞丐,他们在行乞中遇到的种种冷遇与漠视,谩骂与殴打,谁能出面来替他们维权?一旦他们在乞讨中突发重病甚至生命出现意外,又有谁来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这是城市管理部门应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作为一个社会人,在能力允许的范围,不管乞丐如何可恶,但施舍是一种美德,一种社会责任感。(柴彦明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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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乞讨面临拘留
【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警方解读】本条针对的是乞讨被拒绝后,仍采取阻拦、尾随等方式继续讨要钱财的反复纠缠者和以生拉硬拽、辱骂、抱腿、吐口水、拦车、拉扯、干扰他人经营、工作等令人厌恶的方式乞讨钱财的强行乞讨者和以强迫接受的方式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行为变相进行乞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