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7日 星期三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打印稿件
北京法院首次援引物权法判案 扣人货车被判赔偿
2007年10月17日 05:22 来源:新京报

    北京市民到书店《物权法》专柜进行翻阅或购买,及时了解与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车主尹先生给一家公司送货,货车因纠纷被扣,他起诉要求对方还车并赔偿损失。通州法院前日援引《物权法》有关条款,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车主6000元损失。据悉,这是《物权法》实施后,北京法院系统首次引用该法判案。

  法院判决查明,今年6月26日,尹先生购买了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用于货运经营。7月15日,他受雇前往北京鑫旺虹源科贸有限公司拉货,货车却被对方扣押。对方称,事因雇主与公司有经济纠纷。尹先生当日向通州区牛堡屯派出所报警。

  次日,雇主向鑫旺虹源科贸公司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后提车,但由于雇主没有还款,尹先生的车一直未能提走。

  尹先生随后提起诉讼,要求科贸公司还车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法院调解,尹先生在货车被扣押一个月后才取走车。

  此案审理期限横跨10月1日,通州法院因此援引《物权法》判决此案。

  法院认为,尹先生是货车的所有人,对货车有处分权,科贸公司没有经过尹的同意扣押货车,无权占有该车,侵害了尹先生权益,尹有权要求科贸公司返还;且科贸公司无权占有货车长达一个月之久,给尹运营造成了损失。法院依据物权、所有权条款,判决科贸公司赔偿尹先生6000元。

  据法院介绍,通州法院的这一判决为北京首例直接依据《物权法》判案的案例。

  - 法条链接

  通州法院援引的《物权法》相关法条:

  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陈俊杰)


编辑:李淑国】
相关报道
·《物权法》实施后的变化:公共场所物业无权收费
·中国物权法第一案宣判 当事人房屋产权得到保护
·新疆出现物权法实施后首例让物业公司"下课"案例
·浙江首起物权法官司立案 16户人家告了顶楼住户
·物权法实施后“一房两卖”难 可申请预告登记
图片报道 更多>>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日关注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图片库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