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飞行员辞职索赔第一案”在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飞行员以72万余元买断“自由”身之后,昨天(10月15日)获悉,由于飞行员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均不服裁决,双双向官渡区法院提起诉讼,航空公司的索赔从最初的1257万元缩水为661.9余万,减少了近600万元。
辞职引发天价索赔
1996年,郑志宏从部队转业到云南航空公司工作,短短3年,他从一名普通的飞行员升任机长。2003年7月,郑志宏担任A类教员,他在公司一干就是12年。
其间,云南航空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重组,东航另行组建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接手飞行业务,郑志宏也随之划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东航云南分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可公司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郑志宏向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办理他的劳动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记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转移手续。此案成为云南飞行员辞职第一案。
与此同时,东航云南分公司也提出反诉,郑志宏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在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公司1257万元的索赔,刷新了国内飞行员辞职遭遇索赔额的最高纪录!
8月24日,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郑志宏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8日起终止,公司为郑志宏办理个人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郑志宏一次性支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336134.5元人民币、45522美元,工资及福利费47290.77元;驳回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飞行员讨要飞行档案
然而拿到裁决后,郑志宏和东航云南分公司均表示不服,双双向官渡区法院提起诉讼。
郑志宏要求法院自今年6月17日起解除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即日起办理他的劳动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记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转移手续。
对于裁决结果,郑志宏认为,仲裁裁决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保障了他辞职的权利和合法性,但遗憾的是仲裁委只要求公司为他办理个人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未明确移交档案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对于飞行员来说,除了劳动人事档案外,飞行技术档案更至关重要,这是飞行员继续从事飞行职业的准入条件,不明确移交档案的具体内容,不利于实际操作,难免引起争议,正是由于没有飞行档案到现在4个多月了,我一直是个无业游民。”
至于赔偿数额,郑志宏表示,原云南航空公司与东航云南分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没有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仲裁裁决要求他向东航云南分公司赔付在云南航空公司工作期间产生的培训费用系适用法律错误,“我只应承担在东航云南分公司工作期间(即自2005年9月27日起)产生的并有确实依据的培训费用。”
索赔案下周开庭
在东航云南分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中共有两项诉讼请求,其中,数月前向郑志宏开出1257万元的天价索赔,这次已经大大缩水,变为了661.9万余元,索赔项目仅有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工资;同时,公司坚持郑志宏必须承担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的竞业禁止义务。
东航云南分公司表示,1997年郑志宏与云南航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郑志宏在服务期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可以向他收取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和招接收费用,由于公司改制,东航云南分公司承继了上述《劳动合同》关系,“郑志宏从转业到公司起,公司前前后后共投入了657万余元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工资”;同时,今年5月17日郑志宏提出辞职,公司尽力挽留,可他置之不理,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郑志宏提出辞职后就没到公司上班,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返还提前领取的工资福利共4.7万余元。
对于3年内禁飞的主张,公司认为,自1999年郑志宏任机长以来,特别是2003年担任飞行教员后,他成为了公司飞行员队伍中的核心,了解到公司飞行员的人事情况、航班运营状况等众多的商业秘密,所以郑志宏与公司解除合同后,应承担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的竞业禁止义务。
据悉,此案将于下周在官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段曌红 王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