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途经京石高速公路时收到了一张“失效”的发票,而且认为京石高速公路已过收费的合法期限,不应再收取费用,赵先生将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5元钱。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首发公司提出,可以为赵先生更换发票,但其不能要求无偿享受首发公司提供的服务。
2007年7月9日,赵先生到京西办事,途经首发公司经营的京石高速公路,在杜家坎出口出站时交纳了5元的道路通行费,同时得到发票一张,上面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但之后不久,赵先生就通过媒体了解到,京石高速公路作为收费还贷的公路,已经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并且有数亿元盈余。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的规定,赵先生认为,京石高速不应该再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除此之外,首发公司在将名称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后,仍出具印有变更前公司专用章的过期失效发票,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行车辆就有权拒绝缴纳车辆通行费。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首发公司的代理人对赵先生的起诉进行了反驳。首发公司提出,根据有关文件,北京市政府将京石高速公路经营权授予首发公司,经营期限为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因此首发公司现对京石高速公路进行收费是经过授权并在合法的经营期限之内的。至于通行费发票上印章的问题,该代理人称,“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更名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只是增加了“集团”字样,并不会令人产生歧义。而且这种变更只是名称的变更,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管理体制等都没有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开具的发票上的法人都已经不存在了”的问题。“公司更名后,已经办理了税务变更登记,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了新发票。但新发票的申请、税务机关的批准、指定印刷厂、印刷厂的印制直到最后分发到全市各收费站点需要一个过程。但是京石高速公路的收费不可能停止,这必然有一个时间差。”最后,该代理人还认为,即使是赵先生所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其也只是在当时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而不是交纳之后有权要求退还。
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及辩论后,法官试图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赵先生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
作者:李松 黄洁 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