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受雇一天,就因一氧化碳中毒在单位身亡。事后,死者的妻子携5岁女儿,将丈夫的单位告上法院索赔。
记者获悉,房山法院日前判决其单位某加工厂应赔偿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共14万余元。
2006年12月19日,经人介绍,陈某来到某加工厂,受雇在该厂从事烧锅炉和夜间巡逻工作。
第二天早上7点多,加工厂职工发现陈某在该厂院内一平房内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陈某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事发后,陈某的妻子杜某把该加工厂告上法院。
该加工厂辩称,当时陈某到单位时,单位管招工事宜的负责人在外地。
负责人说,2006年12月20日上午再把陈某送到单位,但当时陈某说已经把东西都带来了,希望“先住下”,后单位表示同意。
该加工厂表示,单位并未安排陈某的工作,陈某与单位并未形成雇佣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该加工厂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这一损害后果,该加工厂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孙慧丽 万会兵 王鸣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