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平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罕见的案件。几个月前,数名来县城开会的退休教师在平南县教育局的安排下在一家宾馆住了一晚。时隔不久,该县教育局局长在一个会议上提到,退休教师们离开宾馆后,该宾馆发现其中几间客房的物品有丢失、损坏现象。涉嫌“失物”的5名退休教师听到这一说法后,感到名誉、人格受损,一怒之下将教育局局长告上法庭,要求局长赔礼道歉。
在宾馆退房后被疑贪小便宜
9日上午开庭前,记者见到了5位原告,他们都是平南县的退休教师,年纪最小的也有70岁,最大的已经85岁。
原告的民事诉状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由于对退休教师的补贴发放有意见,他们曾多次上访,2007年4月20日,平南县召开了平南县退休教师代表座谈会,讨论相关问题。当天下午会议结束后,县教育局招待教师代表在大唐宾馆吃晚餐,并安排19名远道而来的代表在该宾馆住宿。21日上午8时,教师代表们办理了退房手续后离开。不久之后,在一次全县中小学校长会议上,该县教育局局长陈某说,该宾馆向教育局报称,部分教师代表住的客房不见了一些东西。
原告们对记者说,他们一辈子为人师表、清廉自律,听到自己盗窃宾馆物品的说法后,“犹如晴天霹雳”。后来,退休教师代表们得到了该宾馆开给教育局的“失物清单”和教师代表入住表复印件,丢失的物品有抗菌毛巾、杯子等物品,教师代表入住表也写着每位代表入住的房号。最让78岁的原告秦某难以接受的是,清单上赫然写着他当时居住的406号房间丢失了一只“郎博”(注:避孕套)。秦某说,此事传出后,年老古稀的自己成了许多人的笑柄。原告们还说,他们曾与局长陈某面谈,要求将事情调查清楚并澄清,但没有下文。于是,他们决定到法院告局长陈某。
被告方称是“善意批评”
当天上午8时30分开庭时,被告平南县教育局局长陈某并没到场,只有委托代理人到场。原告陈述事实后说,他们怀疑陈某为了打击报复退休教师上访积极分子,而与该宾馆相勾结败坏退休教师名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澄清事实、赔礼道歉,通过当地电视台发播检讨3天,并向原告赔偿每人两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被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原告陈诉的部分事实有误,局长陈某在中小学校长会议上所讲的“只是假设”,没有点名道姓,也没说房号,而且大唐宾馆开具的失物及损坏物品清单,足以证明陈某的“假设是有客观事实的存在”。代理人说,陈某与原告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何必与该宾馆勾结、炮制失物事件?教育局作为行政机关,其职责不是去调查失窃的事情,既然有宾馆开出的清单,只能照单赔偿,没有人力去调查,也无需去调查澄清。
代理人还说,陈某是教育局局长,属法人机关代表,在召开的会议上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是职务行为,按照相关法规,不管名誉侵权是否成立,被告应该是平南县教育局。最后,代理人说,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没有过错。被告与原告是上下级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领导善意的批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也就是说不属于名誉侵权行为。
失物清单成双方证据
在向法官提交相关证据时,原告、被告双方都将大唐宾馆开出的“失物清单”作为证据提交。原告表示,他们入住宾馆的日期是4月20日晚上9时许,于4月21日早上8时许退房,按照常理来说,肯定要宾馆查清客房内的物品后,才可以退房,而当时服务员说没有问题,可以退房。在退房之后再说少了东西,这不符合常理。原告指出,这张清单的落款处,该宾馆签署的日期是“4月20日”,而他们退房的日期是4月21日,只能说明这张清单是错误而且无效的。被告方则称,清单清楚地表明了该宾馆客房失窃的客观事实,该清单上的日期是指教师代表们入住的日期,而不是退房的日期。
在庭上,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受到名誉损害”、“被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是否有过错”3个主要问题展开了辩论。在讨论到名誉损害问题时,被怀疑“拿避孕套”的78岁的原告秦某在法庭上当场哭了。85岁的原告罗某也激动地说,自己做了一辈子老师,这事传开后,居然被别人奚落“做贼”,心里很难过。被告方则称,受到名誉损害也应该提出证据,而不是说说而已。
最后,5名原告称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同意调解,但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韦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