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喝酒的朋友们可要注意了,半个月来,快报已经收集到了两起因喝酒者出车祸死亡,其家属将同桌者告上法院的案例。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虽然截然相反:盐城射阳法院判令同桌者要承担部分责任,而南京江宁法院则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起诉。但频发的此类案件还是给人们以警醒:过度饮酒不仅伤身,还有法律风险。
事发:“白+啤”混喝后驾车出事故
2006年底,江宁区居民张浩接到了一个装修房子的活,他干活勤勤恳恳,房屋的主人王强非常满意,看他干得挺辛苦。趁一天大家都有空,王强提出晚上要请张浩吃个饭。
晚饭时,张浩带来了他两个朋友还有自己的亲弟弟一起赴宴。都是大老爷们,喝酒自然而然成了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席间,又是白酒,又是啤酒,几个人把酒言欢,畅所欲言,好不开心。
饭后,喝了酒的四个人又在王强家里玩起了扑克,不久,张浩和朋友们起身告辞。来的时候几个人都是开着摩托车,走的时候,虽然大家都喝了酒,寒暄了一阵,就一起各自骑着摩托车走了。
谁也没有料到,当天晚上,张浩路经一段村路时却不小心摔倒受伤,虽然被送到医院抢救,但是因为伤势过重,几天后不幸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浩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操作不当摔倒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浩家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孩子,他的这一去,家里像塌了天一样。“要不是喝了酒,他也不会在回家的路上摔倒,他也就不会去了。”张浩家人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张浩被同桌人劝喝了酒。
噩耗很快传到了同桌吃饭的几人耳里,正当他们也在为张浩悲痛之际,张浩的家人在料理完他的后事之后,请来了律师,把同桌的四个“酒友”通通告上了法院,他的亲弟弟也一同出现在了被告的名单里。
状告:家属将同桌喝酒人告上法庭
“吃饭的时候,他们四个人都跟张浩喝了酒,期间,他的这两个朋友一直劝张浩喝酒。”张浩的父母、妻子、孩子在法庭上称。他们认为,因为张浩是在强劝之下喝了酒,回来的路上就遇到了车祸,所以,他们要求四个人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
而除了张浩的弟弟证明期间哥哥的两个朋友强劝哥哥喝酒外,其他几人均否认了劝酒这一行为。
“我们是被张浩带着去吃饭的,我们并没有强行劝张浩喝酒,他的死怎么能赖到我们身上呢!”两个被带去吃饭的朋友觉得自己很是冤枉。
“他的这两个朋友都是张浩带过来的,我以前根本不认识他们,我只喝了些啤酒,白酒他们分着喝了,后来他们几个就一起回家了。”王强说。
判决:成年人自愿喝酒后果自负
江宁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此案存在几个争议焦点:首先,几名同饮者对死者是否实施了劝饮行为并导致死者醉酒驾车死亡。对于这个问题,法院认为,张浩家属所称同桌者“劝酒”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反四被告都一致陈述在饮酒后,大家还打了约半小时扑克牌,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个问题是:共饮人,即一起喝酒的同桌人之间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几个人一起喝酒,不属于法律行为,而且“当事人之间在饮酒前也没有相互约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法院认为,此案中同桌喝酒的人之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法院认为,还需要查明张浩死亡与几个同桌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对于张浩的死亡赔偿责任,就需要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与张浩喝酒的过程中,有导致张浩死亡的重大过错行为。
例如过度劝酒导致张浩死亡,或者在酒精中毒情形下,被告不施加积极的求助而放任张浩死亡。而法院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不能认定被告在共饮时具有过错,以及其过错与张浩死亡有必然因果关系。
江宁区法院认为,张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当其在自愿的情形下有一定风险行为时,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预期的后果。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浩家属的诉讼请求。
律师:是否强劝酒是界定责任关键
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沈明律师认为,损害赔偿应该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要看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死者已不胜酒力,再行劝酒将损害他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被告却放任自己的行为继续劝酒,并导致死者伤亡或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情形下,才应由被告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之前盐城射阳法院也判过“酒后驾车死亡状告同桌喝酒人”的案子,判决结果是同桌人承担部分责任。
这两个相似的案子判决的结果不一样,其关键点是张浩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同桌人劝饮了,而且喝酒后他们还休息了一段时间。而盐城类似的案子是死者明显醉酒了,同桌人却没有加以阻止。
“传统中无酒不成宴,酒在餐桌上应该只是点缀,起助兴作用。饮者应量力而行,适可而止,善于自制。对别人敬酒、劝酒,也应掌握分寸。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讲,一起吃饭的朋友应当具有相互提醒的义务,这应该是习惯。”沈律师说。(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江研 李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