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阳市实施了13年的“禁放烟花爆竹令”明年将“松绑”。记者昨日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该《办法》最大的变化是给燃放烟花爆竹一定程度“松绑”——“由禁改限”,但仍以禁为主。按照此《办法》,贵阳燃放烟花爆竹将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地点、规格、品种,并加强规范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各相关环节。
限放
《办法》明确规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在以上限制燃放的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可燃放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除这些时间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
《办法》明确指出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林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违放
《办法》还对各种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的行为细化了处罚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贵阳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贵阳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将受到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批发销售的经营者最高可罚10万元。(记者 沈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