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和审查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昨(27)日,历经三次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获得通过,对于此前审议中关注度甚高的“环评专家弄虚作假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实施办法》第32条给予上述回应。
2006年正式列入立法计划,2007年3月首次提交审议、9月获得通过……《实施办法》顺利出炉,让一位全程参与立法的人士很是欣喜。据其回忆,立法之初,《环境影响评价法》业已施行2年,但对于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评价不一,普遍的看法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尽管对规划环评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无操作细节,难以实施。“如今大法‘落地’,可成为环境保护的利器。”他如是评价这部地方性法规施行的意义。
对比年初首次提交审议的实施办法草案,昨日通过的《实施办法》不仅在条款数量上由原来的36条增至38条,部分内容也一定“扩容”,其中,尤以法律责任一章体现最为明显,比如,《实施办法》详细列举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解读:
★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的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环境现状;(二)区域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三)本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承载能力;(四)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区域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实施办法》第七条)解读国家环保总局的排查数据显示,127个工程项目,布设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占68.5%,布设于城市附近或人口密集地域的占42.7%,布设于生活(产)水源取水口或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和珍稀水生物栖息地的占29.1%。同样的情况在我省岷江、沱江、嘉陵江等江河沿岸均有体现,一些污染事件看似由一个企业造成,实则与产业布局不合理、产业结构不平衡大有关联。组织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实现产业合理布局。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适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从该规划实施起,每两年向该规划审批机关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跟踪评价情况,直至规划实施结束。(《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解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8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在我省的《实施办法》中,“跟踪检查”变成“跟踪评价”,并明确了报告评价结果的具体时限,一系列变化,使此项工作更趋制度化和常态化,有利于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
★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和审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解读 专家究竟应不应该对其出具的环评结果承担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弄虚作假的专家,应采取何种处罚措施并未涉及。弄虚作假的专家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我省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此争论一直伴随,期间曾提出3年禁入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构想。最后通过的《实施办法》删除了“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除名”、“公告”等做法,仍将使弄虚作假者无所遁形。 (罗璐 胡敏 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