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夕,准新娘不幸遭遇车祸身亡,而准新郎见女友已故,立即向女方父亲要回当初订婚时所给的彩礼钱。女方父亲拒绝退还彩礼,近日,准新郎一纸诉状将“岳父”告上法庭。
今年26岁的李勇(化名)家住大庆市龙凤区,2005年,经人介绍,他与王琳(化名)相识。
两人一见钟情,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双方家长见面,准备为他们举办婚礼。
2006年11月10日,李勇与王琳按照当地习俗订了婚,当时,双方介绍人将李勇家所送的9000元彩礼钱交给王琳的父亲。在筹办婚事期间,男方家又陆续送给王琳本人现金4700元。
然而,就在好日子即将来临时,不幸发生了,2006年11月27日,王琳遭遇车祸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勇悲痛万分,为了结婚,父母从亲戚那里借了很多钱,现在女朋友也没了,家里还欠下了外债。
随后,李勇家人商量,认为王琳已经身亡,婚也结不成了,应该向王琳的父母要回彩礼钱。于是,李勇多次向王琳的父亲要求返还婚前送给王琳的礼金共计13700元。王琳的父亲认为,李勇和自己的女儿已经订婚了,况且女儿王琳车祸身亡不久,对方就来讨要彩礼钱,实在无法接受,于是拒绝返还彩礼钱。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2007年,李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返还彩礼钱。大庆市龙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代为其女收取彩礼,是缘于相互之间订有婚约;原告的女友遭遇车祸身亡已终止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将女友之父列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还未登记,没有依法确立合法婚姻关系,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李勇向女友所送财物是依附其履行婚约而为,并非赠与行为,相互之间的赠与关系不成立;女方因死亡无法履行婚约承诺,双方对此均无过错,被告有义务代为其女返还对方的彩礼。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代为其女返还李勇礼金7000元,对李勇诉称送其女友现金4700元,经查无确凿证据,对此不予支持。 (记者 郭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