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1·17”齐河县法院法官史现平被害案,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路民死刑,被告人张维国有期徒刑12年,二人共同承担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另一主犯路新江潜逃,至今未归案。
今年1月17日清晨,家住齐河县东宋新村附近的宋女士骑车送孩子上学途中,发现了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经警方勘查,死者史现平,是齐河县法院焦庙镇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曾受理过百余起案件,系头部遭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齐河县潘店镇中屯村村民路新江因琐事与同村的刘某发生纠纷,致刘某左臂骨折,刘某以路新江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向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因路新江在外打工一直不归,案件迟迟不能结案,齐河县法院下达了对其逮捕的决定,并于2006年6月根据刘某提供的线索将路新江逮捕归案。同年12月,经齐河县焦庙法庭主持调解,路新江赔偿对方15000元,案件以刘某撤诉终结,路新江被释放回家。从此,路新江怀疑是该法庭法官史现平从中作梗,在案件审理中偏向刘某,遂一直伺机报复。
今年1月初,路新江给侄子路民打电话,要其找人帮他出气。1月16日,路民带着朋友张维国来到齐河县刘爱营的家中,约来路新江一起喝酒。正巧,法官史现平当晚就在刘爱营家附近吃饭,路新江带领路民、张维国持铁棍、菜刀和剃头刀等候在史现平回家途中,将其杀害。案发当晚,路新江畏罪潜逃,至今未抓获。在亲属提供钱物帮助下,路民和张维国二人躲藏到外地,最终在泰安市被抓获归案。(记 者 高园 郑春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