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修正草案)》今天提交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获原则通过。原管理办法中有关海口市内禁止养犬的现行规定条款,已被删除。
据1995年出台并经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海口市区禁止养犬,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经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批准。海口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一禁止性规定已不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实际需要。
与此同时,考虑到近年来养犬的人越来越多,由养犬造成的伤人、扰人、狂犬疫病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 (据统计,目前海口大约有5万只宠物犬在管理盲区,去年海口有4000多人注射了狂犬疫苗),海口市决定对养犬管理由原来的禁养改为限养,同时启动养犬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城市养犬管理。
据了解,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列入海口今年的立法计划,并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召开听证会等,在借鉴南京、苏州等城市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据有关人士透露,几经修改的该草案,有望近期提交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虽然最终的具体法规内容有待审议后才能进一步明确,但目前可以了解到的是,正在制定中的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拟将就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建立两大制度:养犬检疫、免疫制度,即养犬人饲养的犬只必须按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养犬登记和年审制度,即个人养犬的,应当经居住地公安部门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同时,该条例还将就个人饲养的犬只品种、数量和管理费收取作出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并对养犬实行年收费管理。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养犬的,公安部门将依照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据了解,今天提交审议的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修正草案)》还提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海口市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记者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