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先生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却被一条突然窜出的狗弄得险些车毁人亡。受重伤落残疾的闫先生认为这是由于高速公路疏于管理造成的,便将其管理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65万余元。丰台法院昨天开庭审理此案。
上午9点,26岁的闫先生在母亲和代理人的陪同下,坐着轮椅进入法庭。代理人诉称,去年11月,闫先生驾驶奥拓车行驶至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路段时,突然从路中窜出一条狗,他避之不及与其相撞,造成车辆侧翻撞在护栏上,闫先生和车上的朋友都受了伤,车严重损坏。虽然经过抢救闫先生挽回生命,但已落下严重残疾,属终身完全的护理依赖。闫先生认为,首都公路发展集团公司收取了过路费,就有义务为司机提供安全的通行环境,而他们却疏于管理,未履行好自己养路、护路的责任。所以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65万余元。
“此次事故是由动物引起,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造成的伤害应由其饲养人承担责任。”首发集团的代理人庭上表示,首发集团作为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对道路的管理工作是按照规定进行的,对护网也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而且,交管部门已对事故责任做了明确解释,与首发集团无关。
听到被告的辩论意见,闫先生的母亲不禁掉下眼泪。闫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明事故的发生,并不能排除首发集团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狗进入京石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不是修建方的原因,而是维护和管理出现了漏洞,经营方应该负责。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法院调解不成,将择期对此案宣判。 (通讯员王悦 记者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