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文凭,并做了培训主管,但"东窗事发",劳动合同无效。昨(17)日,省劳动厅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伪造文凭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拿着假文凭四处求职
30岁出头的小李一直为自己学历过低而找不到好工作烦恼,多次求职碰壁后,他花钱购买了伪造的某知名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并拿着假文凭四处求职。2006年4月,他被某生物科技公司录用。一年后,他又从该公司调入某著名保健品公司担任培训主管职务,双方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李的月工资为5000余元,公司还支付了7000余元送他去参加市场营销培训。
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保健品公司发现小李的工作能力欠缺,遂对他的大学本科学历产生了怀疑,经与该大学核实,小李的本科文凭是伪造的,公司遂与小李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李也向公司作出了书面检查,承认其向生物科技公司应聘时使用了虚假的毕业证书,但小李却向公司提出自己患有胆结石,应该享受医疗期的待遇。
欺骗行为不受《劳动法》保护
对此,省劳动厅有关人士指出,诚信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保健品公司招聘培训主管的岗位要求是应聘者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虽然小李使用虚假学历进入的是生物科技公司,但保健品公司录用小李仍然是基于他具有本科学历这一虚假前提。因此,小李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骗行为。
对于小李提出的医疗期待遇要求,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对无过错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小李作为劳动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对于上述倾斜保护当然不能享受。(记者侯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