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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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收费权遭质疑 用户告哈大高速法院立案
2007年09月14日 15:5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今天,记者从黑龙江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获悉,有“龙江第一路”之称的哈大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权被质疑。8月31日,172名用户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经松北区法院审核,38名用户符合标准。现该案已被松北区法院正式立案。

  “哈大高速”——哈尔滨至大庆路段是绥满公路黑龙江西段的一部分,全长132.861公里,该公路自1991年10月起开始运营,管理者为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此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返还违法收取用户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告公司在其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维修时应履行公告、警示、维护的法律义务;该公司在其所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收费公路全部要件的情况下,不得收取通行费;被告公司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向原告及所有哈大高速公路使用者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认为,“哈大高速”没有向原告提供符合高速公路通行标准的服务。从2007年5月下旬开始,哈大高速公路开始大规模维修,因维修封闭一侧路面而导致的并道行驶路段共12处,大庆至哈市维修总长38.3公里,占哈大高速公路总里程的28.8%;哈市至大庆维修总长约65.7公里,占“哈大高速”总里程的49.8%。因封闭并道的路段限速每小时40公里到60公里,频繁地并道行驶和对向会车,致使整条高速公路完全丧失了高速公路应当具有的通行标准,极大地增加了安全隐患,恶性交通事故频发。

  同时,哈大高速公路的使用年限已经超过了大修的年限,加上管理公司疏于管理,已不具备高速公路的技术标准。近年来,哈大高速公路年年维修,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要形式的公告,更没有进行安全和畅通方面的必要维护。

  此外,原告认为被告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没有合法依据。企业性质表明,被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法人,其所管理的“哈大高速”的性质也就成了经营性收费的高速公路。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其收费应当经过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联合批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必要法律程序,包括合法的听证程序。但哈大高速公路入口收费公告牌和收费收据上的批准机关却是无权审批的黑龙江省财政厅,也没有依法履行包括听证程序在内的行政许可程序。

  另外,经过原告调查,哈大高速公路的全部建设资金来源有三个渠道:一是大庆石油管理局和大庆石化总厂等国有大企业捐赠;二是黑龙江省财政厅和交通厅投入的财政性资金;三是少量的商业银行贷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捐款和财政性资金投入修建的公路属于免费公路。商业银行贷款修建的公路属于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益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贷款还清后,即变成免费公路。“哈大高速”的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表明其具有免费性质。少量的银行贷款,根据“哈大高速”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应当早已还清。因此,原告方认为,哈大高速公路应该是一条免费公路。(作者:贾晋璇 耿华)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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