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主指挥船员驾驶存有安全隐患不适航的船只运输硫酸,导致船体倾斜,浓度为98%的硫酸泄入运河。在船主和船员被判刑后,环保局提起诉讼,要求船主许昌军赔偿其为中和硫酸所花的各项费用58.43万元,船员刘官合与该肇事船的挂靠单位铜陵金江海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9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07年7月27日,刘官合驾驶皖铜陵化038号化学品船前往苏州码头装货,在途中发生了搁浅事故,船舶受损。经船厂修理后,船主许昌军没有按照规定向船检部门申请临时检验,而是让刘官合继续在苏州精细化工码头装载220吨浓度为98%的硫酸。途中多次出现险情,但在刘官合通过电话告知许昌军后,许昌军让他继续航行,不要向海事部门报告。经过三天的行驶,皖铜陵化038号化学品船航行至杭州市余杭区清水港航段水域时,船体严重倾斜,船尾进水后沉没,所运输的腐蚀性危险物品硫酸倾泄入运河中,一时间白烟滚滚,呛鼻的浓雾冲天而起,沿途水域遭到严重污染。海事部门紧急封闭相关航道10小时。
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该水域进行环境监测,同时,为防止硫酸污染水域面积的进一步扩大及清洁水面,环保局向余杭化工轻工有限公司组织了905吨液碱倒入该水域,进行中和处理,所支付费用为57.9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经查明,船主许昌军因无运输危险化学品资格,因此挂靠在铜陵金江海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而刘官合和许昌军均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已2007年7月3日被余杭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余杭区环境保护局认为,此次事故经地方海事局责任认定,皖铜陵化038船舶存在安全隐患不适航,船体破损和当班船员遇险情未及时报告,冒险航行,船舶管理人违章指挥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船舶发生事故未申请检验,船舶未按规定要求申报和签证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环保局向余杭法院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船主许昌军赔偿其为中和硫酸所花的各项费用584300元,刘官合与铜陵金江海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作者:朱晓燕 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