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今年3月1日早上8时许,段怡义驾驶一辆12座面包车,载着11名乘客从湖南茶陵县出发前往深圳,段向每位乘客收取了280元的车费。当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花都北兴段时,3名交警刘桂堂、黄志权、陈彬正在路面西侧路肩上察看该路段事故隐患情况,由于段怡义的车突然失控向右驶入路肩,车头撞到了3名交警,导致3人被抛出西侧路外5米深的排水沟,随后面包车又撞向西边护墙后向右侧翻。
据花都检察院指控,段怡义的面包车制动、雨刮器、灯光均不合格,行至事发路段时他已经连续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案发后,段怡义弃车逃逸,两日后在东莞市凤岗镇被抓获。交警方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怡义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3名交警无责。
今年3月1日下午6时许,3名交警在京珠高速公路花都北兴段执勤时被一辆突然转向的面包车撞击身亡。前日上午,花都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交通肇事案的刑事部分,肇事司机段怡义在庭上几度痛哭忏悔认罪。
据悉,3名交警家属已向段索赔129万元,此案的民事部分法院将择日再审。
司机表示愿担全责
据花都检察院指控,段怡义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且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对于这一指控,段怡义及其律师在庭上并无异议。
最后陈述阶段,当说到“我现在很后悔,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时,段怡义失声痛哭,泪流满面。他说自己当时没想逃,但是“不由自主就逃了”。
辩护律师希望轻判
据了解,在检察院提审段怡义时他也曾多次流泪,表示忏悔。
段怡义的家属为其在深圳请了两名代理律师,其律师称,初次会见段怡义时,小学文化的段怡义说自己撞了交警不得了了,以为自己会被判死刑,“压力非常大”。
陈律师分析,即使公诉机关的指控全部被法院认定,按照法律规定,段怡义的量刑应该在3年到7年有期徒刑之间。据悉,由于本案事实清楚,庭审中控辩双方并未展开激辩,段怡义的律师提出了4点意见,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家属索赔129万元
记者从花都法院获悉,3交警的家属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段怡义赔偿丧葬费、抚(扶)养费、死亡赔偿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29万余元。前日,法院只开庭审理了交通肇事的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将择日另行开庭审理。前日上午,段怡义的哥哥、侄儿等人前往法院旁听,庭审结束后,段怡义的两名家属冲上去紧紧拉住段怡义的手号啕大哭。10多名交警家属也旁听了此案,不过情绪比较稳定。
庭辩焦点
庭审中,辩方律师一直强调这一交通事故属于“一果多因”,虽然段怡义应当负全责,但是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而检方则认为,段已经认可全部证据,其肇事逃逸确实无疑。
一果多因
辩方:路段设计有缺陷
段的辩护律师认为,事发路段设计有缺陷,属于事故多发路段。他引用南方网的报道称,广韶京珠高速公路转入机场高速北延线B匝道路段,自2007年2月1日开通以来,短短28天时间就发生多起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多人受伤。
辩方:交警也存在过错
律师认为,交警是专门前往检查事故多发路段,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知晓徒步行走在高速公路路肩有很大风险,应该穿上反光衣,便于过往车辆司机识别,而三位因公殉职的交警却没有穿反光衣,不便于司机识别。
辩方:有紧急避险的因素
发生事故路段的第一和第二车道已封闭,当段怡义驾车经过时,为了不撞到第一和第二车道的障碍物,才紧急避险地向右打方向,用力过大,方致使事故车辆失控。
辩方:司机有救助行为
辩护律师称,事故发生后,段怡义虽然逃逸,但是曾嘱托车上老乡拨打120。庭审中,两名乘客为此出庭为段怡义作证。段怡义还表示,自己逃跑前打过两次110报警。
辩护人强调,黄警官伤重不治不是段怡义逃逸造成的后果。他认为,段怡义的行为仅为交通肇事逃逸,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肇事逃逸
控方:这与案件没关系
对于这一观点,一检察官表示,对此公诉方无需与之争辩,路段经常发生交通事故跟案件本身没关系。如果对路段设计有质疑,可以提出其他救济途径。
控方:被告承认雨刮坏
段怡义自己已供述是因雨刮损坏造成视线不清。据段怡义在庭上陈述,当日他发现雨刮坏了,但没修好。段称,湖南又是晴天,结果广东偏偏下起雨来,他见到路障急打方向盘,车子却摇摇摆摆不听控制撞了上去。
控方:未作回应
控方:不存在自首行为
是否救助并不能改变逃逸的事实,段怡义不存在自首行为。
链接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记者 徐艳 黄丫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