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郑州市公安局的部署,该市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公安分局分别召开了声势浩大的“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一批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据称取得了“市民觉得很‘解恨’”的良好效果。(《郑州晚报》9月8日)。
“名不正言不顺”,这次公开批捕行动被名为“定点揭露”大会,可什么叫“揭露”?谁来揭露?怎么揭露?它是一种具法律效力的行为吗?对于这些即将进入国家公诉程序,尚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服务于公诉一方的侦查主体,进行这样大规模的“揭露”行为,究竟是在履行正常的法定职权,还是在不当地制造案件预判上的社会舆论基础?究竟是在进行正当的法律教育,还是在违背刑事诉讼法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精神?
国人自古就有过围观杀头、枭首,乃至凌迟等更让人的心跳经历,以至于到了今天,遇到车祸、火灾等非常现场,依然少不了性情坚毅的看客。可以想见,对警用装备的好奇,对久违公捕场景的惊异,对“惊险”案情的玩味,乃至对年轻嫌犯的指摘点戳,恐怕更甚于对违法、犯罪的理性认知与理解。况且,动用这么多的警力,这么大的声势,只是为了宣传一个妇孺皆知的近似“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朴素法治观念,未免太事倍功半了。
而更无法让人认同的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方式。“3辆敞篷大卡车载着30名犯罪嫌疑人抵达。押下车后,嫌疑犯的黑蒙面罩被摘下,一一排开蹲下”。然后等待他们的是众目睽睽的审视,听到惊心案例后的惊呼,以及部分民众“千刀万剐也不亏”的愤怒回应。
这种处理形式似乎应验了民间对犯罪者的传统预设,犯事即有污点,有污点即是无德,无德即无地位,无地位就没脸面。所以,很多人是乐见“痛打落水狗”式的场景的,只要犯了事或者涉嫌犯了事,你就别想挡住有人不时戳你的脊梁骨,揭你的脸面,你也别想再要什么人格上的尊严,更遑论民事上所谓隐私权之类的奢侈品。
不知道这类行动激发的复仇情绪能不能称得上是“一堂优秀的法律课”追求的结果,倘若没有现场警方维持秩序,我们甚至可以想见“现场激愤群众一拥而上痛殴以毙之”的道德狂欢。
但是,这是一种危险的民粹主义道德诱动,对个案的道德追诉的过分容忍甚至认可,将复制扩大为民众私力救济的整体盲动。这将侵蚀、占领本该由公法主体在法律轨道内进行的适度国家反应,并进而可能破坏整体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如果违背了宣扬法律精神的初衷,这样的群众大会还是让它成为历史吧。(北京记者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