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超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200元;违规使用专用车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200元;安全设施不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150元;不服从指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100元……”8月30日,省政府纠风办查处温县的公路三乱案件,交警用完的6本共150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全部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进行的处罚。数月来,记者随同省政府纠风办在治理公路三乱暗访中发现,绝大多数县、市的交警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是一个什么样的条款?交警执罚为何都往“第90条”这个筐内装?交警执罚依据第90条对不对?
来自我省立法界的权威声音指出:在河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对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是违法的。对违反“第90条”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简称《条例》)第52条规定的“河南标准”,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调查一
司机交通违法咋都违反“90条”?
近一段时间以来,司机和广大车主反映,在洛阳市吉利区和焦作市博爱县、温县一带,公路三乱严重,公安交警和运管、路政和规费稽查部门常趁月黑风高时,上路乱检查、乱罚款,甚至罚款不开票。8月29日至31日,记者随同省政府纠风办暗访组对这一带的公路三乱进行了暗访检查。
8月29日夜,暗访人员在济源市和沁阳市、巩义市、孟州市等地,向过往的货车司机询问这一带的公路三乱情况。货车司机说,无论是交警,还是运管、路政,在拦截车辆较少时,都有罚款不开票的情况。如果拦截的车辆较多时,罚款就开票了。
记者查看一辆货车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上写着的违法事实是“放大号不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罚款50元”。
记者跑到车后一看,放大号很清楚啊!
司机一肚子苦水:交警一拦住你,开口要罚500元、300元的。我们好话说尽,交警说少罚一点吧,50元。我们交了50元,交警撕给一张“处罚决定书”,我们赶紧离开了。谁知道到底违反了哪一条规定,他们按照哪一条规定处罚啊!
另一个司机拿着“处罚决定书”插话说:交警说我超载了,要罚1000元,我说超载不是只有在超限站才能罚款吗?那交警说,你懂得的还不少啊!我赶紧承认错误,连说好话。他给我开了一张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书”。记者一看,这司机的违法事实是“不服从指挥”,法律依据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
记者和暗访人员查看了20多辆货车司机的“处罚决定书”,发现司机的交通违法事实有的是超员,有的是抛洒物品、有的是违规载人。对司机处罚的法律依据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
调查二
“90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
8月30日,省政府纠风办暗访组在温县-孟州与谷旦-巩义道路交叉口,抓住温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牛国利和协警田国营一组人员涉嫌对交通违法司机罚款不开票的严重公路三乱现行。纠风办在核对其使用的“处罚决定书”时发现一个奇异的现象:民警使用完的6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共150份,对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的依据都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
8月29日,记者随同省政府纠风办暗访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荥阳下站口至荥阳市的连接线上,发现荥阳市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对一辆将牌照安装在大梁上的货车以“无后牌照”进行处罚时,开具的“处罚决定书”也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2006年4月14日,记者随同省政府纠风办在正阳县暗访公路三乱时,发现没有交通违法车辆,但民警已在罚款票据上填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20元”,等着车辆被拦截后再填写车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3年多来,记者随同省政府纠风办暗访公路三乱时,发现绝大多数县、市的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法律依据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
《道路交通法》第90条是一个什么样的条款?交警执罚为何都往“90条”这个筐内装?
声音
罚款依据“90条”交警执法违法了
记者认真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内容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在我省没有制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前,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都没有错。《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不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就是违法的。”
针对此现象接受记者采访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负责《条例》制定的有关人员表态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规定的罚款额度内制定具体的罚款标准。《条例》自去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具体的处罚额度。在我省范围内,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就应该按照我省《条例》规定的“河南标准”进行处罚。如果不执行“河南标准”,就是违法了。
这位负责人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就是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我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规定的是具体的罚款标准。
我省规定的具体罚款标准是怎样的呢?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除外。《条例》第52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表述几乎一致,唯一不同的是罚款的上限从200元降低到了50元。
在审议《条例(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认为,河南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不能动辄“顶格”处罚,应该适当降低罚款的上限。因此,《条例》除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上限下调为50元外,还对很多罚款2000元的标准降低到1500元。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人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了,我省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具体的处罚额度,交警就应该按照我省《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处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我省只能按照《条例》第52条进行处罚,最多只能处以50元的罚款。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韬说,从温县等地交警的“处罚决定书”来看,使用“90条”的错误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罚款超过50元,罚款100元、150元、200元的,应该执行“河南标准”的没有执行,是适用法律错误,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罚款在50元以下的,没有超过《条例》规定的“上限50元”的处罚额度,虽然处罚依据使用了第90条,也是适用法律错误的违法行为,只是适用法律不规范、性质不严重的问题。如果进一步规范地填写法律文书,应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实施条例》及我省《条例》条款都填写清楚。
李韬认为,对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只要我省《条例》中有相应规定的罚款限额,都应该适用《条例》的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展望
为防“90条”继续被滥用纠风办将提建议“规范”
“交警处罚都按第90条,这是一种惰性的执法表现。”一位长期在交警工作领导岗位上工作的负责人这样认为。
据介绍,省公安厅已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我省的《条例》编制了处罚标准代码本,对每一种违法行为都编制有代码。
郑州市公安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郑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要求民警在执罚时,在“处罚依据”一栏中要分别填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条例》的处罚依据。对于“90条”,由于弹性太大,要求民警不得单独使用。
济源市公安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90条”是个模糊概念,我们要求民警不得单独使用第90条进行处罚。如果违反了“90条”的规定,罚款必须按照省《条例》的第52条的罚款额度进行处罚,上限不得超过50元。
“‘90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省政府纠风办有关负责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滥用,不是以罚款来教育司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而是为罚款而罚款,其执法的初衷已经变调。“90条”的滥用已成为交警部门公路三乱的新型表现,他们将向省公安厅提出建议,规范交警滥用“90条”的执罚行为。(记者 李敬欣 徐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