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提出离婚,要付给男方2万元,男方提出离婚要付给女方5万元。”老夫少妻为搞好关系,婚姻期间订立了“夫妻和好协议”。哪知真离婚时,法院却认定“夫妻和好协议”不合法,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双方均不满一审,上诉至市二中院,近日,市二中院审结此案,仍然认为“夫妻和好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夫妻签“和好协议”
据了解,2002年7月19日,万州区退休职工李刚(化名)与小自己16岁的吴丽(化名)登记结婚。当日,双方还在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公证处,对双方婚前财产达成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婚后,两人的生活并不美满,常为家庭琐事吵嘴、打架。
2004年8月15日,再次发生纠纷后,双方订立一份“和好协议”,约定“夫妻谁先提出离婚谁付违约金”、“李刚位于青羊宫的婚前房屋需住到女方老死后才由子女继承”等内容。
但协议订立后,双方关系仍没有得到改善。
丈夫先提出离婚
2004年底,李刚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吴丽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刚与吴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许李刚与吴丽离婚。双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李刚与吴丽发生纠纷后订立的“夫妻和好协议”中约定的“谁提出离婚就给对方现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李刚给付吴丽经济帮助10000元。
接到判决后,李刚与吴丽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庭上,李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吴丽则称,李刚与自己于2004年8月15日订立的“夫妻和好协议”有效,依据该协议,青羊宫住房由自己居住老死为止,李刚提出离婚,应按照协议给付自己50000元作为经济帮助。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终审法院认为,“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如李刚今后提出离婚,李刚支付吴丽五万元人民币”的约定,是对一方提出离婚设定条件,是对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的限制,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相悖,所以该约定无效。
“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青羊宫房屋住到老死后,才由子女继承”的约定,该约定前提是在双方和好的情况下,而李刚提出离婚,吴丽对离婚没有异议,青羊宫房屋属于李刚的婚前财产,吴的要求不成立。终审法院判决李刚给付吴丽经济帮助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