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协议离婚,但他竟提出,我以后若再婚不再孕的要求。这是否公平、合法呢?”前日,汉阳区建桥街司法所,许女士向工作人员咨询。
许女士家住汉阳区,经人介绍结识劭先生后,两人很快确定关系,并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将许女士父母留下的一套旧房出售,用房款做首期,按揭贷款购买了武昌的一套新房,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还款人。
婚后两人仍然各玩各的,平时花费基本采取AA制,许女士和劭先生觉得这样很自在。
2001年,婚姻的结晶如期而至。但添加了小千金后,家里开销一下增加不少,以前的AA制无法继续,两个人开始为纸尿布、奶粉之类的花费争吵,渐渐发展到关系冷淡。
一年前,双方再次为琐事争吵,之后分居,许女士搬到了汉阳亲戚家居住,劭先生仍带着女儿住在武昌。
近日,双方协议离婚,劭先生提出,男女双方都不要房子,等女儿年满10岁由双方共同赠与给女儿;房子尾款由男方支付,女儿随男方生活;女方如再婚不再孕。
对此,该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由于婚后许女士已同意将原有房子卖掉、并按揭购买新房,该房子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房如何处理,双方可协商。对于房子的处理、尾款由谁付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这都与女方若再婚后是否再孕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女方若再婚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是否再孕是女方的权利,与前次婚姻毫无关系。因此,男方提出的“女方若再婚不再孕”的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叶明蓉 朱元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