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虞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严永泰受贿案作出公开宣判,一审判处严永泰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严永泰于1992年至2006年担任中共上虞市丰惠镇党委书记、上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上虞市委常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资金借贷、政策扶持、人事安排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65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人民币合计1186000元、购物券10000元、美金12500元。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严永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严永泰在接受中共绍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记者黄深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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