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古稀的任先生向中国地质大学捐献了10万元钱,可是近日,就这笔捐款他打起了官司。任先生在起诉中透露,他是遭到了情人丈夫的恐吓威胁,才不得不捐款。
今年69岁的任先生是退休干部。他在起诉状上写道,1994年他与黑龙江人王女士相识,一直保持婚外恋关系。一直到今年年初,王女士的丈夫闫先生发现了两人的关系。闫先生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任先生,要求任先生向其居住地的任何一所学校捐款,任先生被迫只得按闫先生要求,先后两次向中国地质大学捐助10万元。
任先生认为,他的捐助行为应当理解为受闫先生、王女士委托,代替二人向中国地质大学进行捐款,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先生夫妇返还其10万元。
这笔捐款是否能够归还任先生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律师周泽先生。据周律师介绍,捐款行为是一种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任先生可以在捐款之前反悔,捐款一旦交给受赠单位,赠与行为就不能撤销了。
“如果这位先生认为自己是受他人之托进行捐款,那么应该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捐款。也就是说,他在捐款的时候,应该告诉学校是闫先生夫妇进行的捐款。”另外,周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也与法律上的“受胁迫的合同行为”有不同。“在案件中,应该弄清楚任先生受到的是怎样的胁迫?是不是威胁到他的生命、名誉等正当利益。如果对方只是威胁揭露其不道德行为,就不构成受胁迫。”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的合同可以撤销。
记者: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