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付某是冯某丈夫的女性朋友,在法院处理冯某离婚诉讼期间,因冯某认为其家庭不睦是付某插足所致,故多次打电话责问。其中一天内付某连续8次向原告冯某手机发送短信息,多次辱骂冯某“烂货”、“婊子”等,语言污秽,导致冯某身心受到刺激,经医院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障碍”。
[说法] 法院受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付某在冯某与其丈夫离婚诉讼期间,利用手机向冯某发送含有诅咒、侮辱等内容的短信,使冯某精神及身心受到了较大的伤害,冯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付某被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冯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张永生、姜廷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