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8月26日《南国早报》报道,南宁市建委、公安局和劳动保障局8月20日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的通告》以杜绝建设领域恶意追讨行为,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
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等等行为,当然属“恶意讨薪”,不利于社会稳定。然而,我们更应追问的是:如果没有“恶意欠薪”在先,哪来“恶意讨薪”?
以往发生的很多“恶意讨薪”行为背后,都有着一个相同的情节:遭遇恶意欠薪,找了很多职能部门没能解决问题,他们才迫不得已采取“特殊手段”!。
但说实在话,内地现行的法律对拖欠工资缺乏强硬的制裁,导致违法成本过低,欠薪事件频频。要知道,在香港,欠薪可是要定罪的。依香港原先的相关法规,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后来,香港又对《雇佣条例》进行了修改,把欠薪罪的最高刑罚由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所以有舆论呼吁,内地也应将欠薪入罪,以加强对欠薪老板的惩处力度。
在我看来,有关部门应该把更多的智慧和精力用在如何严禁恶意欠薪这个源头上面,我相信,绝大多数民工朋友,都是善良的,不把他们逼急了,他们压根不会去干恶意讨薪的傻事。
作者:吴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