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伯买的彩票中奖了,但由于他尚未支付彩票款,因而在领取奖金时遭到了彩票亭老板瞿先生的“责难”。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彩票亭老板瞿先生归还陈老伯彩票中奖款12000元。
瞿先生是体育彩票亭的老板,其雇佣的销售人员是黄某。2006年12月15日晚,陈老伯打电话给黄某,要求购买18000元彩票,黄某当即为陈老伯打印了“排列3”彩票两张。陈老伯当日没能支付彩票款,只出具了一张欠条:“陈老伯欠黄某彩票款18000元”。当晚,陈老伯得知自己所购彩票中奖43300元,可他的这笔钱却迟迟没有拿到。
陈老伯在法庭上称,中奖后,他请黄某帮助领取奖金,哪知黄某却私吞奖金逃逸。经报案,公安机关追捕到黄某,但当黄某交出自己的应得款25300元后,却被彩票亭老板瞿先生抢先将钱款拿走。后经不断要求,瞿先生才支付了13300元,剩下的12000元仍没有给自己。
瞿先生则认为,陈老伯未支付彩票款的行为具有欺骗性。由于陈老伯至今未支付过任何彩票款,因此该彩票中奖款不能归其所有。又由于争议的钱款属于刑事追回的赃款,因此不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即使算是民事案件范围,陈老伯未支付彩票款,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陈老伯未能及时支付彩票款,但事后已协商一致,故双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黄某将彩票款全额支付给了瞿先生,而瞿先生已丧失了对该彩票的所有权,亦无权取得彩票所产生的收益。
瞿先生与黄某明知该彩票的购买人是陈老伯,因此该彩票的实际持有人应为陈老伯,彩票所产生的收益亦应归陈老伯所有。 (通讯员杨克元 记者李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