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的一个小偷,因为偷了两根项链而被有关方面作出了劳动教养的决定。对此决定,该小偷不仅坚持认为是错误的,更是公然要求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判他去坐牢。最终,法院支持了该小偷的诉讼请求,判劳教决定乃适用法规错误,予以撤销,改判其构成盗窃罪。(8月23日《法制日报》)
表面来看,这个小偷似乎脑子
搭错了筋。要知道,依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教养其实只是一种行政处罚,被劳教的对象在任何时候再犯罪都不会算作累犯,这对于一般人今后的生活来说显然更为有利。但主审法官对此案的点评,真可谓是一语道破了天机——原来,根据该小偷的盗窃行为,他有可能只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只被拘役几个月,而按照刑法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的规定,该小偷在监狱里可能也呆不了几天。但如果是劳教的话,恐怕最少也要一年,这样对他显然不利。
应该说,这一案件确实有些出人意料,但同时也令人喜忧参半,发人深思。
喜的是,本案中有关方面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当事人及时获得公正司法审判的权利。罚当其罪、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虽然已有表面上更轻的劳教处罚决定在前,但在小偷坚持要为自己争取一个更为有益的判决之时,有关方面还是认真启动了相关司法程序,认真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不仅在表面上尊重了当事人看似荒唐的要求,更是认真地矫正了已被歪曲了的正义,实现了司法正义的最大化。
忧的是,当事人宁愿坐牢也不愿被劳教,实际上充分说明,如今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确实已经存在着某些颇为严重的问题。不难发现,虽然劳动教养在名义上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对当事人权利的实质影响比一般刑事处罚也要轻得多,但无论是在受处罚的时间长度上,还是在相关程序的规范化程度上,其都呈现出了一些明显让人难以接受和不解的问题。
比如在时间上,如今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相比之下,如今一些轻微犯罪一般已只需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甚至还有缓刑。在劳教和刑罚的时间差别上如此明显的情况下,还会有谁愿意自己被劳教呢?此外,如今一些地方在劳教时,几乎普遍存在自由裁量度相对过大、过于随意,难以被有效监督等问题,其工作规范程度早已比不上监狱系统,相对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对于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各界早就予以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和指责。因此,这则小偷宁愿坐牢也不愿被劳教的新闻,虽然有其个案的因素,但确实足以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如今确实需要对我国的劳教制度作更为系统、规范、科学、合理和人性的调整了。(作者:阮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