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宣城市政协副主席(副厅级)夏天爽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天爽于1992年9月至1996年11月任安徽省旌德县县委书记,1996年11月至2003年1月任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2003年1月任宣城市政协副主席。在担任以上职务期间,夏天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资金拨付、人事安排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40.1万元、美元1600元、购物券6000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夏天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7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天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夏天爽归案后能认罪悔罪,主动交代司法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夏天爽在宣判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作者:梅克寒 马正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