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上午,经过4天半时间的审理,2006 “甘肃打黑第一案”胡松玉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合议后定期宣判。该案于8月15日开庭,17日上午法庭调查结束后开始法庭辩论。19日上午,法庭进行完庭审程序,开始对案件进行合议。
该案件的辩论观点主要围绕各被告人是否涉黑的问题,被告人柯敬武的委托辩护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尚伦生、律师梁芳,沈虎的委托辩护人———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军,王彦明的委托辩护人———甘肃庆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庆志安、律师鲍瞞的意见引起法庭的关注。
辩方观点
尚伦生、梁芳:“蝌蚪尚未进化成青蛙”
尚伦生、梁芳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一句话上:“如果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青蛙的话,胡松玉团伙充其量也只是蝌蚪,尚未进化成青蛙。”
尚伦生、梁芳认为,从稳定性看,该团伙不属于有组织的从事犯罪活动的稳定组织,而是一个松散的临时纠合体。从严密性和聚众性看,胡松玉团伙没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固定的骨干成员。该团伙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经济利益。即便有打压“天河”舞吧之说,但所谓打压实质上是同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经济利益,不可能因为打压了“天河”这一家舞吧,胡松玉团伙就垄断了西站娱乐行业,更不可能因此在西站这一区域形成非法的社会控制。
马军:必须防止降低定罪标准
马军认为,不能因为谁组织了一批人进行了一些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之类的犯罪行为就可以将其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必要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区分开来,随着“除恶打黑”专项活动的深入进行,必须防止降低“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标准。
庆志安、鲍瞞:证人无数却没人到庭作证
庆志安、鲍瞞认为,庭审调查中,到庭的22名被告全部翻供,不同的只是翻供的范围和程度上的差异。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审判组织和法律监督机关的高度重视。
本案总共有30起犯罪,所涉及的证人无数,但却没有证人到庭作证,不能不说这是审判活动的一大缺憾。在没有证人到庭作证的情况下,在所有被告都当庭翻供的情况下,辩护人请合议庭在和议本案时,充分考虑各辩护人的意见和各被告人当庭所作的供述,对本案正确定罪量刑,确保本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控方观点
符合涉黑4个特征
国家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指出,2005年初逐步发展形成了以胡松玉为组织领导者,以田春生、柯敬武、沈虎等21人为骨干成员,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规则的较稳定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组织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柯敬武开设的3个娱乐场所提供保护。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柯敬武伙同胡松玉采用聚众示威、敲诈勒索等手段不断恶意打压其它娱乐场所,企图垄断七里河区西站一带的舞吧娱乐行业。认定其涉黑,符合全国人大立法解释有关涉黑的4个特征。
翻供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国家公诉人指出,从法庭审理来看,确实出现了集体翻供现象。可是提出来的翻供理由———所谓刑讯逼供,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个现象更说明了该组织成员对其核心的维护,结构非常紧密,气焰非常嚣张。
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这些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形式要件合法,已形成排他性的证据链条,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国家公诉人指出,该案的有关证人的确没有出庭作证,是由于证人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出庭作证,但这并不影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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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霞案”今日开审
8月20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2006 “甘肃打黑第一案”李旭霞案。2006 “甘肃打黑第一案”包括胡松玉案和李旭霞案,胡松玉案包括胡松玉、田春生、柯敬武等22名被告,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松玉等22人涉嫌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窝藏等10项罪名。李旭霞案包括李旭霞、王丽、董嘉莉等18名被告,这18名被告人员构成比较复杂,涉及七里河区“休闲源舞吧”副经理董嘉莉、七里河区“新欢乐啤酒城”经理王永虎、兰州大圆物业公司经理李昌海等4人,甘肃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3人,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人1人。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旭霞等18人涉嫌犯有抢劫等6项罪名。指控颉伟军、王康非法拘禁他人,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李旭霞、郁海龙、董柯伟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王丽、康金豹、范斌、王钰、朱晓东、李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案件原预计8月19日开庭审理,因胡松玉案在预计审理时间的基础上增加了半日,法院遂决定顺延一日,8月20日开始审理,预计23日结束。(记者 郝冬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