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罗豆镇南洋村的40岁男子符俊,2000年6月2日因敲诈勒索被判处7年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回到文昌经营赌场。2006年初因开赌场的时候与林某及吴某发生冲突,当年5月16日,他从文昌来到海口,指使他人拿着斧头追砍吴某,将吴某砍伤,将吴某的朋友吴坤江砍死。
昨日,海口市中级人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符俊无期徒刑,符俊不服判决表示上诉;而受害人家属则认为判决太轻,决定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两男子凌晨被砍 一死一伤
2006年5月16日晚上,吴某同吴坤江等多人到海口市滨海大道新新演艺广场888包厢喝酒,并通过吕某购买了300元的K粉到包厢中吸食。17日凌晨2点,吴某同吴坤江一群男男女女消费完毕后走到演艺广场停车场时,一伙男青年持着斧头向吴某砍来,吴某被砍倒在地后,前来救助的吴坤江同样被砍倒。随后,持斧头前来砍人的歹徒,驾驶着停放在停车场附近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吴某同吴坤江被一同前来喝酒的朋友们送往医院救治,吴坤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坤江系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吴某鉴定为轻伤。
警方迅速破案 首犯落网
案发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立即组成专案组,对此案展开调查。据当时的目击者称,砍人者好象是奔着吴某而来的,吴坤江应该是为了救助吴某而被砍死。警方侦查发现,文昌市罗豆镇的符俊因为在文昌开赌场的事与吴某及林某都有矛盾,吴某被砍后符俊还通过别人打听过吴某被砍后的情况。随后,警方在侦查中发现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符俊是此案的重大嫌疑犯。
2006年6月13日,与符俊同案的潘在俊被警方抓获,第二天,符俊及同案嫌犯符芳东被抓获。同年7月19日,这3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开赌场起争执 报复砍人
符俊等三人被抓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符俊招供,2006年初,他与吴某在文昌市锦山镇因开赌场产生矛盾。同年5月16日晚,吴某与吴坤江等多人到海口市滨海大道新新演艺广场888包厢内喝酒时,他也同一班人在海口市另一个俱乐部与符俊、潘在俊等人喝酒时。当符芳东将1克“K”粉送到吴某那里时,就将吴某等人的情况告诉了他。他便指使符芳东、潘在俊与史某及史某的舅舅、“阿平”去砍打吴某。
次日凌晨1时许,史某等三人持斧头在新新演艺广场的大门外守候,符芳东、潘在俊驾驶摩托车到新新演艺广场附近守候。凌晨2时许,吴某、吴坤江等人走出新新演艺广场大门时,史某等三人持斧头对吴某实施砍打,将吴某砍倒在地,吴坤江上前救助时,也被砍倒。
首犯原是累犯 刑期刚满
符俊这次被抓时,离他前一次犯罪刑满释放还不到1年的时间。1999年9月10日,符俊携带一支塑料手枪,与他同案的彭志新携带一支五四式军用手枪、两副手铐,伙同邓雄按事前的预谋闯进海口市电力村的冯某家,邓雄将冯某的儿子带至另一房间看管,彭志新用手铐铐住冯,与符俊一起拔枪威胁冯华平,以追债为名向冯索要人民币10万元,冯答应给 2万元,并同意下午给钱。下午2时许,符俊、邓雄离开冯家,后彭志新离开,彭离开时抢走冯华平诺基亚手机一部。后来,符俊三使用该手机多次向冯索要人民币2万元,次日被警方抓获。
2000年6月2日,符俊因此案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4年1月19日假释;2005年11月11日假释期满。
出狱再次领刑 被判无期
2006年12月18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符俊、符芳东、潘在俊犯故意伤害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死者吴坤江的家属同时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合并受理后公开审理了此案,符俊又一次站上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符俊、符芳东、潘在俊无视国法,伙同史方健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符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符俊得知吴乾锦等人在新新演艺广场喝酒后,纠集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 系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还同时认为,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在伤害后准备拨打120救人的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昨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符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的符芳东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潘在俊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法院同时判决这三名案犯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1600万元,三案犯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过后,案犯符俊、符芳东、潘在俊都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
死者家属不服 申请抗诉
就在这三名案犯不服判决的同时,死者的家属及其代理律师也当庭称此案判得太轻,不但要在民事部分提起上诉,还将就刑事部分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检察机关就此案提起抗诉。
受害人吴坤江的哥哥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法院从轻处罚符俊等三案犯的理由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在伤害后准备拨打120救人的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而他却认为符俊是累犯,再者认罪态度在这种伤害致死的案子中也不足以从轻;“在伤害后准备拨打120救人的情节”也只是案犯的一面之词,而事实上并没有拨打。
针对法院认定的“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一事,吴坤江的哥哥说,根据这条从轻处罚的应该是案犯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足额的赔偿或者超出了法定数目的赔偿,而事实恰好相反,为了救弟弟,他当时花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破案后他多次找吴俊的家属,对方都说没有钱,直到法院组织家属调解时,符俊家属才同意给5万元赔偿,还要求包括符俊被抓时被警方当场扣押的6100元现金和1万多元银行卡在内。他说,符俊砍死他弟弟的当天他就是开着价值20万元以上的私家车来到海口的,被抓时身上随带着6000多元现金和存有1万多元的银行卡,这些事实足以证明符俊是有赔偿能力而不愿如数偿,这种不赔偿的态度是恶劣的,不能做为他从轻处罚的依据。(记者 凌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