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16日电(许可新)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两栋楼,却先后被京冀两地四所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以偿还房产开发公司欠款,四方当事人也因此陷入困境。
面对司法冲突,执行法院北京市一中院没有采用传统的评估拍卖,转而在法院监管下由开发公司自行销售筹措资金偿还欠款。十六日,开发商将一亿余元欠款分别交还三债权人,这场历时三年的经济纠纷案终以皆大欢喜收场。
北京一中院执行法官姜鹏翔向记者讲述了案情:北京市海淀区枫润家园开发商北京丰利达房产公司在建设小区过程中,相继引发合作建房纠纷、拖欠工程款纠纷和银行贷款纠纷。其合作建房公司、建筑公司和贷款银行分别向北京市一中院、二中院、海淀法院以及河北廊坊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
丰利达房产在上诉四起诉讼中全部败诉,业务陷入全面停顿,濒临破产。而枫润家园是其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却分别被四所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经请示市高院,一中院取得该案统一执行权。
一中院认为,只有盘活丰利达仅有的枫润家园,才能回笼资金,顺利执结案件。经多方协调,四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在法院监管下对枫润家园全部房产予以变卖,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债务。
达成共识后,一中院法官多次与市建委、房管局等行政部门沟通协商,使得售房许可证已失效的丰润家园得以成功上市,一点一七亿房款顺利回笼。十六日,法官将一亿余元欠款发别交还三方债权人。
涉案最大债权人代理律师王霁虹这一天从法院手里接过了五千万元的支票,她说:“本案是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最典型的案例,案件不仅涉及拖欠工程款和银行抵押权等建设工程纠纷中享有优先权的债权,还涉及小业主利益和建设合作方的一般债权。本案所有涉案人债权全部得到满足,具有很强的司法借鉴意义。”
一中院副院长肖龙介绍,以往法院强制执行,通常采用评估拍卖的方式,“五年前强制拍卖时,社会资源的价值很多都是拦腰砍一半,甚至价值几个亿的资产可能几千万就卖出去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就这样蒸发掉了”
“这一次,法院在法律框架内引入经济手段,既保证法院职能和社会效果的一致性,又保证了社会资源的价值最大化,同时满足了各方债权需要和企业的发展。”肖龙说,“法院执行理念上的转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