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银川市的赵先生投书本报,他说,“我不理解的是,孙某本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为什么被逮捕后,却能被取保候审,他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吗?警方为他办理取保候审合法吗?”
无辜受害
今年3月24日上午,家住银川的赵先生和家人开着两辆车,到贺兰县常信乡于祥堡三队,参加一位亲属的婚礼。车行驶至常信乡至谭渠柏油路附近的一乡间土路时,赵先生发现前方有一青年骑一摩托车摔倒了,出于好心,他们下车,帮助青年扶起摩托车,然后,赵先生等人接着赶路。在亲戚家吃完酒席后,赵先生等人准备离开,却被常信乡4个村民拦住。
原来,赵先生他们上午帮助的那个年轻人带着3个家人来到宴席上。见到赵先生时,4个人立刻将他们团团围住,理由是赵先生的车撞了他的摩托车,要求赔偿。赵先生认为这纯属无理取闹,他们不但没撞那个年轻人,还帮助了他,对方怎能倒打一耙呢?于是,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谩骂和厮扯。在这过程中,自称青年父亲的孙某突然掏出匕首,朝赵先生连捅4刀。赵先生的表姐刘女士在拉架中,也被孙某捅伤,4人还把赵先生的车玻璃砸坏了。
然后,赵先生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住院13天,花费13500元,脾脏被摘除。后经法医鉴定,赵先生构成重伤。
凶手被取保候审
赵先生向贺兰县公安局常信乡派出所报案后,警方出警,到所谓的车祸现场查看,排除了汽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的可能。3月25日,孙某被治安拘留。赵先生的伤情鉴定出来以后,案子转到贺兰县公安局,孙某被刑事拘留。4月9日,贺兰县检察院批 准逮捕孙某。但让赵先生吃惊的是,5月18日,他获得消息,孙某被取保候审。
联系到自己无辜受害,脾脏被摘除,赵先生认为孙某这种恶行不应当被取保候审,于是,他愤而投诉。
“重大疾病”站不住脚
8月13日,记者到贺兰县公安局了解情况。据当时办案民警暖泉中队的何凯林介绍,赵先生所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赵先生的伤势鉴定结果为重伤的当天,孙某就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随后贺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那么,孙某是如何被取保候审的呢?
原来,孙某被逮捕后,他的家人突然向警方提出,孙某有心脏病、肾病等,并提供了医院的病历,申请取保候审。但记者追问,孙某到底患什么样的“重大疾病”时,何凯林的回答显得很含糊。
8月14日,记者在贺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看到了孙某家属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和相关病历。记者发现,孙某家属提交了一份2001年12月18日和12月19日的CT和B超检查单,B超检查单的检查结果是:多束肾(编者注:应为多囊肾,可能是笔迹不清)。家属提供的病历是贺兰县医院的,看病日期是今年3月30日,其中还有几份检查化验单的日期也是3月30日。病历中的诊断内容写道:病人自诉头痛、腰痛,以前有腰痛史。但却没有具体的病情结果和说明。记者随后咨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得知,多囊肾系指一种肾髓质多发性小囊肿的先天性畸形疾病。本病的最初临床征象为急性肾绞痛。其中60%的病人可出现肾结石和肉眼血尿。这种病的轻重要看患者的临床症状,如无并发症则大多数肾功能正常。
警方释疑:符合取保条件
既然孙某没有重大疾病的症状,那么,警方对他进行取保候审的理由究竟是啥呢?
在贺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孙明那里,记者得到了准确的解释。孙明说,警方给该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最主要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孙明解释说,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是一个农民,没有犯罪前科,又是因为纠纷引发的伤害。公安机关认为,进行取保候审后,孙某不会对社会造成伤害,所以,孙某的取保候审,并不违反相关规定。类似孙某这种情况,警方基本上都允许办理取保候审,这与法律规定并不冲突。
同时,警方还介绍说,6月,贺兰县公安局又给受伤的刘女士作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因此,警方再一次对孙某进行刑事拘留。8月9日,孙某再一次因涉嫌伤害被批准逮捕。目前,孙某两案在身,已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警方已将其送进看守所,等待法律制裁。(王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