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4日,两个犯罪团伙十几个人因赌债纠纷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路原温州至洞头航线码头持械斗殴,开枪互射。8月13日,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鹿城区检察院派出两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14名被告人在被告人席一字排开,另有12名辩护律师到庭。可容纳两百多人的旁听席几乎座无虚席。检察机关指控14名被告人分别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4项罪名。
案情回放
赌债纠纷引发枪战械斗
2006年9月4日,温州市望江路码头突然传出枪响,惊动了周围的群众。据一位目击者称,看到两伙人手持枪、刀,站在码头通道里互相争论,不久双方就开枪对射,其中一名男子腿上还中了枪,场面十分惊险,就像看香港枪战片一样。
枪战案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两个犯罪团伙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持枪斗殴,性质恶劣,危害极大,影响极坏,引起了公安部与省市领导的高度关注。经过四十多天连续紧张侦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该枪击案,涉案的十几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8月,被告人沙定康和冯耀明合伙开设赌场期间,冯耀明参与赌博,分别向赌场倒款50万元,向被告人杨天兴倒款48万元。沙定康要求杨天兴追回赌债,而冯耀明以赌场利益未清算为由,拖欠不还。
不久,沙定康得知冯耀明准备在洞头另设赌场的消息。在这种情况下,杨天兴提议绑架冯耀明以索回赌债,得到沙定康默许。
同年9月4日上午,沙定康约杨天兴在望江路一酒店房间内观察冯耀明的动向。杨天兴纠集了被告人王力文、郑贤兴等5人,携带枪支刀具,准备对冯耀明实施绑架。其间沙定康为防止事态扩大,劝阻杨天兴放弃绑架行动,但杨天兴不听劝阻。
而冯耀明为了去洞头开设赌场,通过被告人章志歆纠集一伙人,并指示其设法弄枪来看场子。当日上午11时,冯耀明带领章志歆等8人携带2支枪和刀具来到望江路码头,打算坐船前往洞头。
正在守候的杨天兴看到冯耀明后,通知王力文等人马上实施绑架。当王力文等4人,持枪、刀窜到码头欲绑架冯耀明时,遭到冯耀明的反抗。
章志歆等人见情况异常,持2支枪冲上去,与王力文展开枪战械斗。杨天兴赶来助阵,连开数枪后与王力文等人乘车逃离。冯耀明等人则逃回船舱内。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很快侦破了这起恶性枪战案,抓获了沙定康、杨天兴、冯耀明等十几名主要涉案嫌疑人,缴获制式“五四”手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以及两支自制火药枪。
庭审焦点
聚众斗殴罪是否成立
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关于被告人聚众斗殴罪名是否成立。
第一被告人沙定康的辩护律师认为案发当天,是杨天兴召集王力文等人准备绑架冯耀明,而沙定康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曾予以劝阻并向警方报案,因此沙定康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本案另一团伙的头目冯耀明的辩护律师称,冯耀明在枪击案中是受害人,根本不存在聚众斗殴的情节。被告人章志歆的辩护律师则认为章志歆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对此,公诉人认为沙定康对冯耀明有索债目的,其默许杨天兴绑架、主动提供冯耀明的行踪、在明知双方都带有枪支很可能会导致武力冲突的情况下,仍主动叫杨天兴到酒店等候冯耀明,其行为对事件的发生、发展起着不可抹杀的作用,难辞其咎。沙定康虽没有指挥、参与斗殴,但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怂恿、支持了杨天兴的持械非法拘禁、聚众斗殴行为,因此其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共犯,又因其实质上起到了策划、始作俑者的作用,因此认定为首要分子。鉴于其之后有劝阻杨天兴不要绑架和报警的行为,虽不能成功阻止,但已尽其所能,可认定其主动中止了犯罪行为,是中止犯。
当庭释法引用
“概括性的犯罪故意”概念
至于冯耀明、章志歆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人认为冯耀明开办赌场、纠集人员、枪械伺候的行为体现出目无法纪、公然藐视社会秩序的心态,已经形成了概括性的犯罪故意,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又不确知这种结果会发生在什么对象上的犯罪心理,即客体和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概括的犯罪故意,只要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足以构成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犯罪结果实际将会发生在什么客体、对象上。对冯耀明、章志歆等人而言,叫人看场、准备枪械的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为可能发生的暴力冲突做好了充分准备,只待时机而发动,虽然不确知会和谁发生冲突、发生怎样的冲突,但这不影响暴力斗殴性犯罪故意的成立。最终斗殴发生在前往开办赌场的路途中,而不是洞头赌场,这只是时间、地点的变化。码头斗殴行为的实施,虽是突发性的具体事件,但实际上是冯耀明、章志歆等人早就形成的概括性整体犯罪故意之内支配下的所为。客观上,在双方开枪前,章志歆等人已将冯耀明从对方手中抢回,但章志歆等人仍鸣枪示威并开枪袭击打伤对方一人,与对方发生枪战,争强斗狠的恶势力甚至强于对方。在已无正当理由开枪斗殴的情况下,双方先后开枪,不管是哪方先开枪,也不管是朝人射击还是鸣枪示威,都是在逞强争霸、打服对方的主观心态支配之下作出的相互斗殴行为,而不是出于防卫的意图。
其他11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轮番发表辩护意见,两名公诉人均一一予以反驳。
由于此案涉案人员众多,且案情复杂,经过一天的审理后,法院决定择日宣判。(陈东升 王纯 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