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知名民营企业老板方伟(化名),到澳门一国际赌场豪赌,并向当地一娱乐公司借了几百万赌筹。
今年4月25日,该娱乐公司工作人员、澳门居民陈明(化名),以“方伟与自己签订《借款合同》借400万元,两年未还”为由,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方伟还款,方伟已离婚的妻子赵丽(化名)共同承担赔款责任。
市一中院民三庭日前审理后认为,陈明不能证明自己是借款合约的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驳回陈明的诉讼请求。
澳门来人告重庆老板
陈明诉称,2005年2月18日,方伟与自己签下了《借款合约》。约定方伟向陈明借款港币400万元,于2005年2月23日清还,但一直未还。
2005年3月7日,方伟与妻子赵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划归赵丽所有。陈明认为,借款在前,离婚在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属于两人恶意规避债务。请求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无效,偿还400万元。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方伟承认,合约是在赌场向一娱乐公司借的赌筹,只有300多万,加上几十万利息,共计400万元,不是现金,而是筹码。
庭审时,方伟强调,赌债是非法的,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中不受保护。赌筹是向娱乐公司借的,而不是向陈明借的,陈明只是娱乐公司的代表人而已。合约是格式合约,合约正文中本无“陈明”签名,该签名是事后补上去的。陈明不是出借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方伟前妻赵丽则称,离婚与债务没有任何关系,“‘合约’是方伟以个人名义签的,是个人行为,与我无关。”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此案受理后,民三庭迅速组成合议庭,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经过反复研究,合议庭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陈明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真正出借人究竟是陈明,还是澳门一娱乐公司。
法院认为,首先,从借款合约的格式看,该合约为澳门一娱乐公司专用格式合同,但持有该合约的却是陈明。
其次,借款合约正文中“陈明”的名字是他亲笔所写,而方伟坚称是陈明事后加上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两个字是事后加上的,但陈明持有该合约,“陈明”两个字在正文格式之外(即其存在处不像其他手写体文字有预留空格)且其存在对原告有利,因此从逻辑上也不能排除事后加上的可能。
第三,如果借款合约正文中,“陈明”的签字不是事后加上的,从合约正文判断,出借人应是陈明,但从落款处判断,出借人应是XXXX娱乐公司(贵宾会),原告只是贵宾会的代表人。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二者的可能性大体相当,原告陈明主张其是借款合约出借人的事实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借款金额、借款性质等问题,已无分析评判的必要。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陈明诉讼请求的判决。(记者 邓雪 实习生 蔡乐佳 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