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收入、虚假购进、虚列运费等手段,将国有资产和公共财产侵吞私分,贪污总额高达382万余元。昨日下午,汉滨区法院异地审结了号称“宁陕反贪第一案”的宁陕县物资公司贪污受贿窝案,一审分别判处原公司副经理兰自友、经理助理黄伟、出纳陈永秀(女)、营业员刘德惠(女),有期徒刑20年、16年、15年和12年,没收个人财产合计26万元。
举报信牵出贪污大案
2006年10月,一封来自宁陕县的举报信直递安康市检察院,举报信以大量的事实和证据,反映宁陕县物资公司领导及职工私分国有和集体财产的事实。安康市检察院连夜派人赶赴宁陕,展开调查。
宁陕县物资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进行股份制改制,更名为宁陕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检察机关经过连续4个月的调查和法院审理查明:自2003年1月至2006年案发,兰自友在担任国有公司副经理和股份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国有公司经理助理、股份公司经理黄伟、出纳陈永秀、营业员刘德惠3人,采取截留销售收入、虚假购进、套取估价差价款、虚列运费、重复报销等手段,先后套取公司资金382万余元进入公司账外账,后又多次疯狂私分。
在侵吞私分公款的同时,兰自友、黄伟也背着同伙大肆收受业务单位的回扣。据统计,自2003年1月至2006年6月,兰自友和黄伟多次收受厂家回扣款,共计67万余元。
2005年11月,改制完毕后,兰自友和黄伟作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仍然收受回扣,把15.4万余元本该属股份公司集体所有的回扣款又占为己有。
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严判
汉滨区法院认为,被告兰自友、黄伟、陈永秀、刘德惠在国有公司任职期间,大肆私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4被告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以同样手段私分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兰自友、黄伟收受商业回扣67万余元,行为构成受贿罪。
4被告犯罪金额高达382万余元,法院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判决如下:
1.被告兰自友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2.被告黄伟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
3.被告陈永秀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
4.被告刘德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记者 王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