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经同时拥有这些响当当头衔的姜某,因涉嫌贪污319万余元,被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8月13日,姜某站在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当日,公诉机关指控姜某利用职务之便,分7次将319万余元据为己有。
当公诉机关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问姜某对公诉书上的指控是否有异议时,姜某当即回答“有异议”,他认为他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他没有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也没有指使他人冲销账目。
检察机关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姜某在担任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以联系工程为由,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他人分数次从其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上提取现金共计319万余元并据为己有,同时安排他人以序列成本的方式冲销账目,进行虚假账务处理。
庭审时,公诉机关与姜某的辩护人之间分歧较大,争议焦点之一就是319万余元是否是公款。
姜某在法庭上说,这些钱是分次从不同项目上抽出来的,不是单位的公款,因为项目都是承包制,因此不是从哪个项目抽钱就用在哪个项目上,而且他们单位的项目一直是滚动运作,以前他们也一直是这样操作的。
同时,控辩双方就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姜某一直辩称,他并没有将这些钱据为己有进行挥霍或挪作他用,他只是一个经手人而已。
而公诉机关认为,这些钱的去向如何,并不影响姜某的行为本质,经审理查明,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法院将进行庭后合议,择日宣判判决结果。(记者 孙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