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白山镇一男子,以包容心对待妻子婚前的出轨行为,但结婚后,妻子却以自己遭受“性侵害”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最终,法院认为,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妻子的离婚理由不充分,判决两人不能离婚。
华某是马山县古寨瑶族乡人,1984年出生,一岁时患上小儿麻痹症,造成3级残疾。华某虽然身体残疾,但相貌很好。2000年,她认识了比自己年长10岁的马山县白山镇男子龙某,两人很快坠入情网。当时,华某因没有达到法定年龄而不能结婚,两人于2002年非婚生育了一个男孩。2003年3月,小孩不幸夭折。华某到南宁市找了一份适合残疾人的室内工作,龙某则远到广东打工。
19岁的小华初出家门,很快被南宁的都市生活冲淡了心头的伤痛,人更加开朗,也更加漂亮了。没多久,她就在南宁市某娱乐场所与一外地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并怀上他的小孩。2004年12月,华某打电话催龙某回家结婚。
龙某赶到南宁市后,得知妻子红杏出墙了。但他看在多年的感情上,原谅了华某,双方于2005年1月办理了结婚手续。
2005年5月,华某生下一个女儿,龙某对母女俩并不嫌弃。而华某在生下女儿后,开始对夫妻生活产生了厌倦,时常与龙某发生矛盾。2007年7月4日,华某以丈夫不体谅自己,对产后的她实施“性侵害”,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状。
法院认为,原告华某与被告龙某是是自由恋爱,华某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后,龙某并没有嫌弃她,而是原谅了她的过错行为,与她登记结婚,这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龙某也没有嫌弃母女俩。华某认为龙某不体谅其产后生活,并实施“性侵害”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因此,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8月7日,马山县法院一审宣判不准华某与龙某离婚。(记者 蓝海鹰 杨荣)